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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并购重组的交易中,交易双方经常会因信息不对称就企业估值产生分歧,为了减少这种分歧带来的风险,促成交易的完成,对赌协议成为了一种常用的协议安排。对赌协议是交易双方基于标的企业未来的经营业绩进行约定,若完成业绩给予转让方奖励,若业绩未完成则需要转让方以约定的金额支付补偿。业绩承诺补偿就是交易双方就约定业绩作出的承诺安排。对赌协议在我国风险投资及企业并购领域中广泛运用,企业签订对赌协议的数量和金额在逐年增加。根据WIND数据统计,2014年至2016年发行股份资产过会合计803单,超过60%以上的企业需要履行业绩承诺。目前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性质并没有法律上统一的规范,关于对赌协议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应该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的政策。现今对赌协议应用普遍,解决这一问题对我国的税收实践尤为重要。故本文将结合案例分析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究。业绩承诺补偿进行税务处理的关键就在于对股权收购方收到的补偿款,应该认定为何种性质的所得,以及在确定所得性质之后,何时对该笔所得进行认定,其涉税问题就是表现在相关资产计税基础的确认。另外业绩承诺补偿款的形式有货币与非货币两种形式,不同补偿形式的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基于对对赌协议涉税问题的认识,本文以高新兴为案例进行剖析,探讨在业绩未完成时收购方从股权转让方处得到的业绩补偿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首先,本文介绍了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以及本文整体框架和进行研究所采用的方法,并且指出本文的不足以及创新之处。其次,介绍了业绩承诺补偿的基本情况,阐述了目前存在的几种关于业绩承诺补偿税务处理的观点和其他国家关于业绩承诺补偿的税务处理的做法。并在对国内外文献回顾和梳理的同时,从法律、会计和税收原则的角度探讨合理的税收政策的规定,用以指导实践中业绩承诺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最后,本文选取高新兴收购重庆讯美的案例作为分析的对象,介绍该案例背景、具体的对赌条款和业绩承诺补偿的履行情况。基于高新兴年报披露的信息,总结高新兴收到业绩补偿款时税务处理的做法,并对该种做法作出税法评价,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基于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将业绩承诺补偿款作为对于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而非当期收入更加合理,并对该种做法的合理性加以佐证。结合高新兴在实践中和成本调整视角下的税务处理的做法对比分析,对高新兴在两种税务处理方式下的做法进行了过程和所产生影响的对比,得出成本调整的处理做法更符合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的结论,并对案例分析进行了评述总结。综上,在文末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我国税收政策在对赌协议方面还是空缺,由此导致企业对于业绩承诺补偿的税务处理并不一致,并且税务机关和监管部门对于业绩补偿的性质认定也存在差异。这都为企业在实践中进行税务处理增加了难度。尽快健全相关的税收政策,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的税收处理的实践经验,并综合考虑我国的税收征管环境,提出对于我国的业绩承诺补偿的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