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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扒窃类犯罪隐蔽性强,查处困难,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出台后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类行为直接规定为构成盗窃罪。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对扒窃作了明文规定,但是刑法条文的规定却过于简单,给司法实践带来操作上的困难;同时,有关扒窃的理论研究也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这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扒窃的认定处理产生了一些分歧。上述分歧主要集中在扒窃对象如何界定、扒窃类犯罪的犯罪形态该如何区分、扒窃入罪不考虑数额限定是否合理等方面。本文以检察办案中有关扒窃犯罪的真实案例为蓝本,重点分析检法两家在认定扒窃行为适用法律上的分歧,结合理论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司法操作中的难点及盲点,提出完善方法,以期站在理论的高度来解决实务操作中的问题和困惑。全文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从分析检察机关办理扒窃类案件的数据特点入手,通过对扒窃类典型案例(尤其针对法检两家适用法律上存在争议的案件)的归纳和比较,提出司法实践中处理扒窃类案件的难点及困惑。第二章从立法沿革的角度比较和梳理不同时期对扒窃行为的法律规定,得出扒窃入罪不应有数额限定这一原则通过一个渐进的立法过程,已然从实践操作共识上升到一个规范性通识的立法层面。第三章对扒窃构罪的实务认定作深入剖析。扒窃入罪无须考虑数额限定;扒窃类犯罪应以实际窃得的财物为区分既遂、未遂的标准;明确了扒窃有关构成要素的司法界定标准,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是认定扒窃的必要条件;扒窃对象必须为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手段不一定要求有技术性。第四章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分析扒窃类犯罪持续高发的原因,进而提出有效预防扒窃犯罪的措施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