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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显著性问题是商标法的核心问题。获得显著性商标的保护是商标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TRIPS协定》、《巴黎公约》对此问题均有规定,世界各国也对获得显著性商标给予认可。我国针对获得显著性商标的保护实例也越来越多,相比起来对此理论研究却显得相对薄弱。因此,文章对获得显著性商标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也就具有了现实意义。本文采用法解释学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以及实证分析方法,对获得显著性商标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等方面进行分析,针对我国对获得显著性商标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状况,比较国外对此问题的保护现状,发现问题,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文章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获得显著性商标概述。本部分详细解释了商标的显著性概念、分类、获得显著性商标的内涵界定以及对“第二含义”的理解。第二部分,国外对获得显著性商标的法律保护比较研究。本部分主要探讨美国、欧盟的一些国家以及其他国家比如日本、西班牙等对获得显著性商标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状况,理清世界对获得显著性商标的保护状况的异同,进而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给予借鉴。第三部分,我国对获得显著性商标的保护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该部分试着从我国的立法情况以及司法实践情况,找出对获得显著性商标的保护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就适用范围方面,着重分析通用名称,单一颜色商标,地理名称,立体商标中的外观设计和服务装潢能否适用获得显著性问题。对获得显著性问题的认定方面,试图理清认定显著性的时间标准,以及认定过程需考虑的因素等。第四部分,获得显著性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此部分针对我国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国外法律制度的借鉴,针对获得显著性商标的适用范围,判定标准方面提出合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