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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是以美国空气污染治理的公众健康优先原则为研究对象,尝试从法律规定的静态诠释到司法实践的动态考察,由公众健康优先原则的生成到具体适用及其保障机制等方面对该项原则展开深入剖析,以期从美国空气污染治理的成功经验中获得改进我国空气污染治理的重要启示。除第一章“引言”和最后的“结论”部分外,本论文的主体部分用五章来展开论述:第二章在厘清空气污染与公众健康的内在联系基础上,分析在美国空气污染治理中,公众健康从关切对象到重要目的的转变,进而使公众健康保障构成中心目的与基本原则的嬗变过程。在中美两国空气污染治理的今昔对比中发现,我国空气污染治理虽已由保障人体健康转变为保障公众健康,但若要像美国一样获得成功的治理效果,未来不得不向优先保障公众健康的方向前进。第三章追溯公众健康优先原则在美国空气污染治理中的生成法源。首先阐明公众健康优先原则的生成背景。接着从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法律到《国家环境政策法》及《清洁空气法》,梳理该原则的制定法渊源。最后通过剖析1970年《清洁空气法》确立该原则后,从地区法院到联邦最高法院的一系列案例中,梳理该原则的判例法渊源。第四章剖析公众健康优先原则在美国空气污染治理中的具体适用。一是:公众健康优先原则下的政府空气污染治理责任,要求政府必须提供清洁空气,保障公众健康;二是:公众健康优先原则下的空气质量标准制度,是由联邦环保局着手创设一体两翼的国家空气标准制度。三是:通过1976年联合电力公司诉联邦环保局案剖析公众健康压倒经济成本和技术可行性考虑。第五章分析公众健康优先原则在美国空气污染治理中的保障机制。主要是有四大保障机制:一是以公众健康为基础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作为基石;二是以公众健康为中心追求的州实施计划作为支柱;三是以公众健康为基本考虑的公民诉讼作为支撑;四是以公众健康为终极目标的惩罚措施作为后盾。整个部分的论述都是紧密围绕在美国空气污染治理中哪些机制能为公众健康优先原则落实提供保障而展开的。第六章在前面章节分析的基础上,以公众健康优先原则为主线,从基本理念的变革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两个方面,借鉴美国空气污染治理具有显著意义的基本经验,为我国改进空气污染治理提供重要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