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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于夫妻关系的认识发生了变化,从最初强调夫妻的一体化到现在越来越强调夫妻双方彼此人格的独立性,夫妻财产制度也从单一的共同财产制向多种财产制发展。在将夫妻视为一体的情况下,夫妻彼此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对外的债务自然也是夫妻共同债务,也就不会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但是,现如今在越来越强调夫妻双方彼此人格独立性的社会背景下,现有法律对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明确规定,对于夫妻各方的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也有规定。其中由于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到第三人即债权人,因此无论是从维护家庭稳定和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保护债权人利益及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角度,还是从与时俱进的角度出发,确定及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都具有重要意义。全文由以下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系引言。主要包括文章的研究价值及意义、研究方法及论文的创新与不足三个方面。第二部分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理论。通过与普通共同债务相对比,对其定义进行概括、分析得出特征。在夫妻关系的本质属性——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得出共同的家庭生活、生产系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之共同基础,由此确立了着眼于主客观方面的认定规则,即主观上存在共同的意思表示或有为了共同的家庭生活或生产之目的,客观上获得了利益且夫妻双方共享了该利益或是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被用于执行了婚姻家庭事务。第三部分系我国夫妻债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笔者对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进行分类整理展现立法现状;其次,通过对侵权之债、合同之债等诸多类型债务进行分析阐明司法现状。最后,基于现状指出目前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夫妻共同债务基础不明确、与财产制度脱节、缺少家事代理制度及约定财产公示制度。第四部分系对域外夫妻共同债务的借鉴。通过对德国、法国、瑞士三个国家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对比、分析,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总结得出他国制度中的家事代理制度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第五部分系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完善意见。主要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完善意见:一、明确共同债务之共同基础;二、加强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联系;三、引入约定财产登记公示制度;四、明确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以及适用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