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专利法律问题研究——以公共利益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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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领域,学者们普遍地认为专利是一个平衡机制,然而当人们将注意力过多地关注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间以及私益间的专利持有人与专利使用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之时,往往忽略了在公共利益内部,不同层次的公共利益之间亦弹奏出不和谐的音律。实际上,政府授予专利权人对某项发明享有相当期限的垄断权以保护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仅仅是一种手段,专利制度的最终目的却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药品专利这一涉及人类最基本生存权利的领域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与实现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正是本着解决药品、专利、公共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的目的展开全文论述的。   本文共分七章,其内容概要如下:   第一章:药品专利制度概说。本章首先梳理了药品专利的历史发展脉络,叙述了药品专利在前TRIPS协议和TRIPS协议两个不同时代中的发展历程。其次,从经济、政治、伦理和社会四个层面分析了药品专利的现实特征。最后,阐述了药品专利的正当性问题。笔者认为,自专利制度产生之日起,人们便不同程度地对专利制度的激励机制的实效持怀疑态度,在某些领域,专利的强大的垄断性并未真正带来创新。即使如此,仍然有大量的证据表明,在制药领域,专利是药品的生命线,专利制度极大地推动着制药技术的研发与创新。这表明专利制度的激励机制效能的发挥是因不同的领域而存在差异的,其中药品与专利的关系最为紧密。   第二章:药品专利的公共利益因素考察。首先阐述的是公共利益的理论起源问题,并对公共利益进行了法律意义上的界定,从而明确了公共利益的法律内涵:公共利益本身是一种价值判断,其具有时代性的特征,单为其清晰地划分出一条固定的界限却并不现实。公共利益,其法律意义上的立足点并非自我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而是在于社会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即“更加广泛地承认人类的需要、要求和社会利益这方面的发展”。同时,笔者从公共领域和知识产品这两个角度入手对药品专利中的公共利益因素进行了理论上的剖析:目前知识产权私权领域的扩张,导致公共领域的淡化乃至被忽视,从而影响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对公共领域的关注,实际上是发现知识产权法已经偏离了公平;对公共领域的保护,实际上是对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失衡的矫正。另外,作为知识产品的药品是对公有资源的利用和劳动者个人努力成分的凝结,在私权领域极度扩张的今天,药品正是作为公共利益的物化形式来纠正药品专利领域的利益失衡现象的。其次,探讨的是公共利益的价值维度。公共利益不仅从内容上涉及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德等方面,而且它还涉及深层的公平正义等法律理念。实质上,正义本身就是一种伦理价值,而公共利益正是这种伦理价值的体现。正义不应是无视生命的利益抽象,它应该与活生生的人们的幸福或痛苦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因此,正义的观念价值维度必须从保证给个体以幸福转变为保护社会所承认的某种利益。这种利益正是公共利益。另外,公共利益包含有多个层面的价值维度,而不同价值维度又分别受到其背后的来自于国家、社会等多方面价值因素的制约,因此,公共利益表现出极大的不确定性,且呈现出多层次的状态。但是,该价值位阶秩序并没有整体的确定性,各个层次的公共利益间的价值阶位也并非是绝对的。因此,需要通过价值选择的方法在诸多的公共利益间确定出一个相对可行的判断标准。最后,笔者通过对专利法中相关公共利益条款的功能、性质以及实效的分析,重构了公共利益条款的地位,从而对公共利益在药品专利立法中的定位作出了合理的构建。   第三章:药品专利的客体范畴。一项发明是否受到专利法的保护,最先考虑的就是法律对客体范围的限定。专利法意义上的药品,从广义上来说,主要包括化学合成物和生物合成物本身以及制备方法。但是,由于药品在不同程度上与动植物等自然物质、化学物质以及中药存在着比较密切的关系,因此需要进一步厘清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另外,药品作为专利保护的对象之一,它不仅体现着其对于专利相关要求的契合度,更值得注意的是,它承载着一种伦理关怀。这种趋向促使药品专利制度的设计更加合理化,这特别体现在对于药品专利客体的限定上。同时,公共利益标准的确立意味着一种药品所体现的技术方案在什么程度上可以纳入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内,这也要取决于该项技术方案所能体现的社会价值——对社会经济的推动以及对社会公众的造福。   第四章:药品专利的实质要件。专利的实质要件是指一项发明创造本身是否具有可专利性所具备的一系列标准,主要包括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三个要件。首先,在现代社会,界定新颖性的标准对于对自由准入予以限制的范围以及与公共领域有关的科技知识的使用是至关重要的。对于药品发明而言,由于药品的研制过程比较漫长,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因此制定高标准的新颖性标准是非常必要的。其次,创造性意味着一项发明或是纠正了现有技术的缺陷或是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技术方法或是展现出技术发展的新趋势。目前,创造性标准的技术要求日益降低。更多的与创新无关的药品获得专利保护,也就意味着社会公众需要支付更多健康费用的同时受益却依然没有改观,这无疑会造成公共利益保护的失利。最后,近些年来,实用性标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实用性范围变得非常广泛,一些在过去被认为是不具有实用性的发明,在新的实用性标准下则满足了相关条件,从而获得了专利权。但是,为了避免那些可能会不当地破坏健康领域创新的发明,笔者认为专利法应该尽可能地对实用性作出一个相对明确的概念,并且强化药品专利领域中的实用性标准。   第五章:药品专利的基本法律制度。现代专利制度摒弃了个人本位和国家本位的立法观,选择了二者兼顾的立法观,即法律一方面要维护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利益,激发其创造热情,为人类创造更好、更多的精神产品,另一方面又要对这一专有权利加以适当的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药品专利基本法律制度的设立,正是基于对私权扩张的矫正与限制的基础上体现出对公共利益的深切关怀。强制许可制度是对私人利益不当扩张的矫正,它替代了撤销专利的极端手段,目标就在于保障药品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提供一定的激励的同时,又力图使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协调,避免社会损失的扩大。另外,平行进口制度是提高药品可及性、保护公共健康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它是一种比较可行的处理公共健康危机的方法。   第六章:药品专利的独占权例外制度。大多数国家在规定专利权人的独占权的同时,都对独占权的例外有所规定。这种例外的内容和范围非常的广泛,其中一些例外是专门适用于健康领域的,如实验使用和早期工作。本章通过对实验使用和早期工作的分析,认为实验使用和早期工作在鼓励创新、促进科技的传播和推动与健康有关的药品价格的降低等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七章:中国药品专利制度的问题与对策。该章的重点在于通过中国入世前后的专利法的变化,分析中国药品专利的入世承诺与实际履行的情况,并针对不断发生的对公共利益进行冲击的公共健康事件的发生,解读中国药品专利立法的最新动向,并提出最佳的发展模式。同时,通过对现有药品专利发展状况的分析,对未来中国药品专利的发展提出合理的预测,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可供选择的保护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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