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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宪政体制的框架之下,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应当接受司法审查一直都是学界争议的热点。但近些年来,作为抽象行政行为之一的规范性文件使用越发频繁和广泛,与行政相对人的生活休戚相关,可是我们至今都没有一部统一的规制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野草般的生长”为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增加的第53条和64条提供了契机。立法者选择了附带审查的模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监督,而不是直接将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一选择就目前来看是明智且稳健的。既不会触及到我国的政治体制,又可以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这对于当前的情况来说是最好的选择,但作为一个刚刚破茧而出的新生事物,附带审查制度依然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试图通过案例汇总和梳理,探求法院的审查思路,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学界理论相结合进行分析。除去引言和结论,本文主体由六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对案例样本的介绍,阐述案例的来源以及筛选标准,对案例所呈现的数据进行总括性介绍。并对案例数据分别根据审理程序、争议类型和对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情形三个不同的标准进行了分类。通过这些数据来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所出现的问题。第二个部分是从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入手,探讨了《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可以进行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以及司法实践中所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并由此来指明本文所称规范性文件的内涵。第三个部分讨论了规范性文件可以进行附带审查的理论基础和上位法依据,并且对附带审查模式当前的立法选择及其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第四个部分分别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及其权限、制定程序以及文件内容三个方面去探寻法院附带审查的思路,对法院审查的尺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是否应当纳入附带审查范围等有争议性的问题进行讨论。第五个部分是对附带审查的效力的探究,首先介绍了我国当前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效力的立法选择,然后通过对当前比较流行的“个案不予适用”、“普遍不予适用”以及“自此无效”三种不同学说的分析,针对当前的司法实践状况提出了笔者针对附带审查效力的个人的看法。第六个部分是笔者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比较迫切的几个问题提出的展望和建议,着重对行政法规和规章也应当纳入附带审查的范围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且对建立起法院系统内部的甚至是法院系统与行政系统之间的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平台提出了设想,希望能够在目前附带审查制度的基础之上更进一步,以期实现附带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