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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民主是我国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进社区民主建设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形势下巩固城市基层政权的现实需要,更是当前城市新型社区建设的客观需要。实践证明,实现社区自治是推动社区民主建设的最佳途径。城市社区自治是城市居民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己管理自己、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它主要通过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来实现。
我国城市社区自治始于1998年青岛市的居委会直选实践,随着2000年中办发[23]号文件的颁布,全国各地陆续进行了以居委会直选为开端的城市基层民主的实践与探索,取得了一系列成功。2003年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率先实行全区59个社区居委会的直选,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这次城市基层民主实践受到各级政府和国内外学者的关注,被认为是“国内直选规模最大、程序最规范”的社区直选,并基本达到预期目标:增强了市民的民主参与意识、提高了社区居委会的工作透明度、密切了市民与社区居委会之间的联系。宁波海曙区社区居委会直选的成功带来明显的辐射效应,至2008年宁波市全市235个社区实现直选,成为全国首个城市社区居委会全面实现直选的城市。
居委会直选是社区民主选举的重要内容,是社区自治的重要发展和突破,是社区自治成熟度的重要衡量指标。居委会直选改变了传统由政府充当社区主角的模式,将社区居民作为社区的参与主体,政府进行引导和支持,通过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出符合社区全体成员意愿的社区领导者。居委会直选既促进了社区居民的主动参与,也扩展了市民在城市基层的民主权利,还提高了市民治理社区的能力和水平。现实问题是,社区居委会直选的成功并没有带来政府与学者所预想的城市基层民主的稳步前进和社区自治的自然成熟。由于各种原因,选举出来的社区居委会并没有发挥过多的自治功能。鉴于此,本文以社区居委会直选为微观视点,运用政治学、经济学、行政学和社会学的若干理论,通过对比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从理论层面阐述了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特殊性和城市社区居委会直选出现的动力因素;从自治实践层面,在“田野调查”浙江省社区自治和基层民主状况基础上研究城市社区自治的障碍性因素。
通过理论分析,本文认为,我国城市社区自治具有自身特点,它既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社区自治,亦与我国农村村民自治有所区别。我国城市社区自治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城市社区居民依照法律,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形式,对所在社区的各项公共事务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它是城市居民参与基层社会管理,依法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的一种具体表现,是有序民主化的过程。
通过实证分析,本文认为,自21世纪以来浙江省城市社区建设和社区自治成效明显,取得重大突破,尤其在居委会选举制度方面,但从整体上来说浙江省城市社区自治和基层民主发展还体现于表层,尚处于起步阶段。接着,据此对我国城市社区自治中存在的障碍性因素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城市社区自治中存在的外部障碍性因素有:政府各项改革的滞后与不完善;社区非政府组织发育不足、力量微小;社区单位的缺位与漠不关心。我国城市社区自治中存在的内部障碍性因素有:社区自治组织体系涣散;社区居委会角色混乱;社区自治制度体系缺位;社区居民参与意识淡薄。
本文还指出,这些障碍性因素的存在是由于我国城市社区自治不是自然出现,而是随着政府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而产生和发展的结果。因此,城市社区自治的未来必然是一个多模式探索的过程,应该是依据居民参与和自治的不同城市和区域的具体情况,实现社区自治组织的多层次、社区自治形式的多样化和社区自治手段的多元化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