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历史上看,保证保险最早出现在西方,保证保险业务传入我国则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长期以来,理论界对保证保险相关问题一直争论不休,莫衷一是,而实务界在处理保证保险的作法上常常是大相径庭,令人质疑。保证保险的发展在此遇到了瓶颈,要突破这一瓶颈,保证保险的相关重大的法律问题非先行解决不可。有鉴于此,本文运用保险基本原理,研究了保证保险的法律内涵和法律关系并就保险法相应制度的修改提出立法建议。本文内容分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保证保险的内涵之辨。本部分首先论述了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的本质区别,从而排除了它是一种担保,肯定了保证保险的保险属性。其次,阐述了保证保险与一般保险类而不同,保证保险与一般人身保险因客体相左,容易辨别,所以这里重点又放在它与一般财产保险的比较上。再次,进一步细致考察了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发现它们虽有历史渊源,但现在已经分化。最后,科学界定保证保险的内涵,凸显出它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同时结合上述案例指明适用保险法是法定的,但不排除有合法的适用担保法的约定。第二部分论述保证保险的法律关系。本部分首先在明确它和一般保险关系的主体的区别的基础上,分别论述了保证保险中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别于一般保险主体的地方。其中重点论证了被保险人可做当事人以及债权人是被保险人的问题,以解答司法界适用保险法的长期困惑。其次,对保证保险的客体,学术界的认识不一,笔者倾向认为它是与保证保险利益密切相关的给付行为。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对客体至关重要,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性:其一,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属于一种财产保险利益。其二,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从受损角度看属于间接损害,有别于其它保险的保险利益。其三,保证保险所需的保险利益,既存在于投保时,也存在于索赔之时。最后,在保证保险法律关系内容方面,文章简单论述了各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重点阐述了一般财产保险和保证保险中的代位权存在显著差异,前者是针对保险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后者被求偿的债务人却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第三部分为我国保险法应当引进保证保险。本部分首先回顾保证保险在我国的实践,揭露了一些问题。但笔者以为保险市场的需要,决定了保证保险有被引进的必要。其次,从保证保险内涵和保证保险的法律关系的视角,通过几个案例出发,本文实证分析了立法没有特别规定导致司法上不同判决的情况,点明保险法制度的缺位是引进的主要障碍。最后,笔者有理有据的驳斥了消极一方的观点,论证了引进的可行性。并期待利用保险法修改之机,立法者能在保险法中规定保证保险。第四部分提出保险法立法的具体建议。本部分首先指出保险法解释和保险法的法定条款的漏洞,需加以完善。然后承接上文,分别从保证保险的定性、明确保证保险合同的独立性、补充保证保险为法定的险种、规定保证保险与物的担保之间的序位、规定保证保险利益所属的主体、扩大告知义务主体这六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每个方面分两步去构架:第一步论述当前的法条不合理或缺失之处,第二步具体表述修改后的法律条文。最后这部分是结语。本部分首先总结全文内容,明确保证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同时指出为克服制度的缺陷,保险法有待日后加以修改。此外,补充论述了与保证保险发展紧密相关的其他建议:对保证保险的相关行政规章,我们也要力求完善;保证保险的发展,还有赖于信用法律体系营造的诚信氛围;保证保险发展的关键是人才,其中法律人才的培养不可忽视普通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