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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辅助生育是一个法律、伦理上的共同难题,它是实现生育权的一种辅助方式。代孕辅助生育技术作为不孕症的治疗措施而存在,是自然生育不能的一种补救手段,然而它却可能与一国法律传统和社会公序良俗相抵触,各国对它的立法立场不尽相同。尽管,目前各国对代孕辅助生育采取的立法态度不尽一致,但是承认或者部分承认代孕辅助生育的合法化已成为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代孕辅助生育持绝对的完全禁止态度,2001年卫生部公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均明令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手术。事实上,代孕并没有从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消失,反而日益增多。对此,我国法律对代孕生育不加区分的全面禁止立场是不可取的。在目前缺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绝对禁止只是权宜之计。从长远看,适当赋予代孕辅助生育的合法化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特定形式的代孕辅助生育在理论上有其合法化的可行性,实践中又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这一切使其在我国有条件的合法化深具合理性。论文通过采取比较法学和实证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针对代孕生育的社会性特点,从不同的学科视角剖析、论证,并结合域外法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的代孕辅助生育法律规制措施提出理论框架和具体建设性构想。基于此,论文首先主要阐述了代孕生育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而对有条件开放代孕生育的合理性问题从理论性和现实性两方面进行了论证;其次,在考察域外法关于代孕的立法情况以及规制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代孕辅助生育在我国的合理使用及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探讨,最后提出构建我国代孕辅助生育法律规制的一些完善的制度构想。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共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概要阐述代孕辅助生育的基本理论问题。对代孕生育的概念、特征与类型以及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进行了阐述,期待能够让人们对代孕生育有个清晰正确的认识,为下文的研究打下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是论证国家应该对代孕辅助生育进行法律规制的合理性。文章从理论上的可行性与现实中的必要性两方面对有限承认代孕生育合法性进行论证研究。第三部分主要考察域外法关于代孕辅助生育法律规制及其立法例,通过比较、分析、总结,揭示出对我国代孕辅助生育法律规制的立法启示,提出我国也应该有条件的开放代孕辅助生育技术。第四部分主要对我国大陆地区关于代孕辅助生育行为的立法现状进行评析。从立法价值、法律位阶、法律效果和法的适用等方面深刻剖析我国现行法的不足,为下文构建和完善我国代孕辅助生育法律制度奠定基础。提出国家对代孕的规制,应该以理性与宽容的态度在个人生育权的实现与社会公序良俗之间作出适当的权衡,改变完全禁止的规制模式,有限度的承认代孕辅助生育技术的合法性。第五部分主要阐述了构建和完善我国大陆地区对代孕辅助生育法律规制的建设性构想。论文从规制模式的选择、规制原则的确定以及具体规制措施的构建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构想。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以行政管制为主导的综合治理模式,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代孕辅助生育法律规中的监督作用,建议对代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制度,通过构建相关法律制度,对现实中存在的有关代孕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提供法律规范指导,做到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