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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在目的港的交付是整个航程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承运人货物运输任务终结的标志。但是,由于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上的问题等原因,当货抵目的港时无人提货或者拒绝提货,导致承运人交付义务的履行受到阻却,并因此给承运人带来到付运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码头的堆存费等无法控制的经济损失。在这种状况下,实际上往往是货方将其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嫁给承运人,使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于承运人来说显失公平,在一定意义上也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浪费。通过本论题的研究,希望能为立法机关完善我国《海商法》关于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思路,以切实维护承运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以维护承运人在货物交付阻却情况下的合法权益为主旨,全文除了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从引入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概念入手,介绍及分析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现状、成因,以及承运人交付义务的特殊性和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法律后果,阐明承运人是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受害者,应作为权利主体向货方要求损害赔偿。第二章通过对于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责任属性和责任主体的认定,论述缔约托运人应作为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责任主体,承担承运人因交付义务受阻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三章从提存、海上货物的留置、司法救济、行政措施对解决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的影响四个方面,阐述如何对承运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第四章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局限,提出完善解决目的港货物交付阻却问题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