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强制执行乃法律的终局及果实,自罗马法中就有关于债权人扣押债务人以实现其债权的规定。而对于被执行人所持有的人身保险产品,由于人身保险的特殊性,针对人身保险产品的强制执行在学界存在较大争议。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已经通过自由财产法确立了对于人身保险产品“慷慨”的豁免。意大利亦在原则上否定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干涉权。日本学界在上世纪末针对人身保险的强制执行问题掀起了激烈的争论,最终通过受益人介入权制度平衡人身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2013年至2015年,全国共有超过一千万件执行案件在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其中民商事执行案件783万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占40%左右。自2013到2016年间,共有289.25万自然人被执行人纳入到最高法院公布的失信人员名单中。据此可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由投融资及借贷行为带来的财产关系纠纷及相应产生的强制执行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对于人身保险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我国法律由于缺乏明文规定,法院为避免激化矛盾,破坏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多以调解为原则解决相应司法实践问题。2015年3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人身保险的财产利益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且保险公司具有协助义务。为我国针对人身保险的强制执行提供了依据。学界对人身保险的可执行性亦多持肯定态度。然而现代执行法理论已经从以往的单独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发展为在债权人、债务人及公共利益之间求得平衡,维护多方的利益。对债务人的部分财产利益设置执行之限制及权利之保护成为各国执行法中的重要内容。就人身保险而言,具备可执行性并不意味着一定执行。本文以人身保险产品的可执行性与可豁免性为起点,探析我国执行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人身保险产品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可以适用强制执行。论述了执行豁免的内涵及外延与人身保险产品适用执行豁免理论上的可行性。并介绍了可供执行豁免制度依仗的经济社会理论。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执行豁免制度的立法规定,通过对我国执行豁免制度现行法律规范的整合与分析,得出我国执行豁免制度存在立法理念落后且不成体系、内容原则、条纹简陋;忽视被执行人具有精神利益的财产及从事劳动、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财产的豁免;程序缺位等诸多问题。第三部分介绍了域外值得借鉴的执行豁免制度立法规定。第四部分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之上给出了关于我国执行豁免制度的完善建议。其中包括明确执行豁免制度的目的,确立诚信原则。完善执行豁免财产范围。引入依照财产类型和财产价值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豁免财产数量的制度,引入针对一定现金价值与保险金额以下的人身保险进行豁免的制度及豁免财产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