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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我国合同制度的发展。新的合同法将我国原有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技术合同法融为一体,对其具有共性的部分在总则中进行了统一的规定。但是,对于货物买卖中的风险分配问题并未作系统的规定。风险问题,是合同法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尤其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以及涉及到货物运输的合同中,更为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笔者在该篇论文中集中的分析了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风险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于风险是不能归咎于双方当事人及第三方原因所产生的,所以由哪一方承担风险的问题就成为了一个公平问题,即如何在损失最小的同时实现最大的公平。只有公平的分担这种损失,才会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稳定交易秩序。现在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此后国际贸易往来将日趋频繁,如何在这种国际货物的买卖中分配风险,将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我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在这种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地位和形象。在本文中,笔者从风险的定义出发进而找出风险的特征以及风险与其它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以此来加深读者对风险本质的认识。风险的分配问题自交易的产生就一直存在,从最为原始的合同订立主义,到所有权主义,以及现在的交付主义,无不是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在本篇文章当中着重对以上几种风险负担原则进行了利弊分析,同时,将风险负担问题中所产生的各种特殊问题进行了一番研究,例如,买卖合同中一方违约时的风险负担,非特定物的风险负担等等一系列风险负担的特殊问题,并对各种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方法。最后笔者根据对风险的理解,以及风险分配各项原则的认识,分析了我国法律对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规定的现状,找出其中的不足,提出了个人对于建立我国风险负担分配原则法律框架的构想,以期对我国风险负担问题的理论与实践有所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