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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走向现代化和应对全球化的过程中,中国必须对国际经济规则有全面且深刻的了解,才能在人类现有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实现创新与发展。中国的金融业还不够发达,私募股权投资业更是在最近几年才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国际上,经过长期的法律与商业实践,私募股权投资业已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整与固定的投资模式,用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和降低投资风险。该模式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并以股东优先权为主要表现形式。但是,中国公司法中至今尚未明确承认优先股,很多通过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东优先权是否能得到全国各层级法院的一致保护也尚不明朗。因此,国际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投资于中国项目时,总希望通过结构设计排除中国法的适用,实在不能奏效时则直接抬高资本的价格。另一方面,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如各类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于本土项目时,亦由于中国公司法关于优先权的特殊规定,而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本文对国际私募股权投资模式中常见的优先权,即优先股股东所具体享有的各类优先性权利予以剖析,探讨这些优先权对私募股权投资模式的重要性,进而分析这些优先权在我国公司法框架下的效力和适用空间,并就立法中的不足之处提出了立法建议。全文分为四个章节,大约三万五千字左右。第一章私募股权投资的基本概念。该部分界定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含义,追溯了私募股权投资模式的起源,阐明了私募股权投资模式的主要特点,即资金主要来源于机构投资者、专业人员管理、深度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权益型投资方式,进而分析了优先权对私募股权投资模式的重要性。第二章国际私募股权投资中常见的优先权。该部分将私募股权投资模式中的优先权分为三类,即自我保护类优先权、参与管理类优先权和后续融资类优先权,探析了十二种优先权的定义、典型条款、投资人意图、及对企业和创始股东的利弊。第三章国际私募股权投资模式中的优先权在中国法下的效力分析。该部分从学理和公司法规定两方面探析了优先权在中国法下的效力。我国学理一直认可优先股,我国法定的股东权利亦能为投资人提供基本权利保障,同时公司法允许将部分优先权在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投资协议中作出约定,但公司法对于某些优先权是明令禁止的。第四章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优先权架构的立法展望。该部分根据目前私募股权投资活动在中国的发展,结合国际规则,探讨优先股立法在我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应立法确认优先股的法律地位,保护优先股投资模式,扩大商事主体的自治空间,并完善本土私募股权基金的配套法律规范。结论部分充分肯定了优先股制度研究和立法对促进本土私募股权投资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及对中国金融业发展、上海金融中心建设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