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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长期累积的环境风险开始以频频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形式出现在我们面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时间上的潜伏性和长期性、在空间上的跨区域扩散性,以及在后果上的不可逆转性决定了它对人民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财产安全、国家的工农业生产、环境安全、社会稳定和国际关系带来致命的创伤。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法制作为防范和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制度性保障,已成为各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近年来我国投入大量立法资源,并已经建立起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法律体系、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的雏形。但是,我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法制在整体上仍然存在立法位阶低、法律体系不健全,基本原则缺乏针对性,以及制度缺漏的问题。
本文在分析我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法制基本内容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初步的完善构想。首先,更新基本原则。树立“环境风险预防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和“政府主导下的公众参与原则”。其次,从制度构建着手。第一,建立危险企业应急计划审批备案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有奖举报制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信息公开制,从而建立起公众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有效机制;第二,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与紧急状态的衔接制度;第三,建立恢复计划制度、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强制责任险,从而加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恢复;最后,本文对违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法制的法律责任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