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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多年前德国刑法学家冯·李斯特曾说过,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正如其所言,我国《刑法》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它在打击犯罪,保护法益的同时,对犯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刑事立法的目的之一。由于当事人在面对国家公权力的刑事诉讼,处于的不利地位,因而律师的帮助对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待遇,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防止律师辩护权的滥用,妨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刑法》第306条确立了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该项罪名使许多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律师因证据问题莫名其妙地身陷囹圄,蒙受不白之冤,律师界对该条规定的反对呼声强烈。本文以此作为切入点,通过揭示该法条在犯罪构成与司法认定中存在的诸多弊端,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从指导思想、实体刑法与程序法律等方面,提出合理化的立法完善建议。 笔者以“论律师伪证犯罪”作为本次硕士毕业论文的选题,主要是因为:首先,自《刑法》第306条出台以来,受到刑事处罚的大多为刑事辩护律师;其次,律师伪证行为,近年来在刑事诉讼中频繁发生,但因本罪被处以实刑的人却寥寥无几;再次,本罪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的表述也较为模糊。本文为了尊重司法实践中的惯例以及行文的简洁、方便,故将其简称为“律师伪证犯罪”。1 笔者在撰写本文的过程中,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创新:首先在研究角度上,笔者将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在犯罪构成等方面进行对比,并结合了我国刑法学界对此所持的各项观点,对本罪与他罪的界限进行了分析;其次在写作风格上,笔者以法条原文为基础对其进行解析,在综合比较了我国学者对本罪所持的看法之后,提出自己的一些认识;最后在解决途径上,笔者结合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以及律师制度和刑事辩护制度现状,在认真分析了本罪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后,针对性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首先,从立法背景入手,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统计数据说明我国的司法现状。 其次,本文在综合了众多学术观点的基础上,详细论述了律师伪证犯罪的构成要件:该犯罪行为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和刑事辩护制度;客观方面主要是本罪的时空因素和三种表现行为方式;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仅认定为直接故意要件;另外将本罪的三种表现行为作重点分析。 再次,笔者对本罪的司法认定问题,作了详实分析,不但在罪与非罪方面作了界定,而且对本罪与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在司法活动中的界限进行了区分。 最后,对比国外相关律师法律规范,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律师伪证犯罪的建议,比如建立律师刑事保密制度及豁免制度,完善审理律师伪证犯罪的相关回避制度和律师惩戒体系。 本文的结论是:对于《刑法》第306条的重构,应当对刑事司法各主体之间的权利分配进行重新划分,营造控辩平衡的司法空间,为辩护创造必需的良好的环境,并通过完善刑法和刑事诉讼正当程序法,保障辩护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