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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的十年时间,WTO争端解决机制已经成为了同样年轻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这十年间,WTO成员已经提起了300多起争端,其中大部分的争端经磋商、或专家组、上诉机构等程序得到了解决,并形成了95个专家组报告和65个上诉机构报告。这些报告对成员方、对后案具有怎样的地位呢?本文拟运用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就WTO争端解决报告对内国法律之影响进行分析论证。 文章从探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独特性入手,说明从GATT到WTO的发展是一个从政策导向到规则导向的不断“渐进发展”的过程,其对于增强弱势成员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和信任,提高争端解决的一致性和连续性等方面都起着积极的作用。并认为正是这种以规则导向为主的司法模式,使得政治色彩在WTO的争端解决过程中逐步淡出,转而侧重于严格按条约文本、目的和宗旨解释条约,约束成员方权利和义务,这就为WTO争端报告对内国法律之影响带来了一种可能。进而,随着WTO强制管辖权、强制执行力的确立,这种可能性上升为一种必然性,并通过与国际法院、北美自由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分析认为,不管是在管辖范围,还是在执行力上,前者较后两者在广度、深度、力度上要强得多。随后,文章通过对《WTO协定》和DSU文本的分析,以及WTO争端解决报告执行的实践进一步印证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独特性及其对内国法律的影响之必然性。具有了实现影响之必然性,那么,其对内国法律实施影响的中介为何?作者以为WTO争端解决报告先例效力的确立,为实现这种影响搭建了一座桥梁,前案的判决对后案具有了事实上的先例效力。这就使得,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效力不仅限于争端当事方,而且旁及到整个WTO成员甚至整个国际社会。最后,文章从法创制及实施的不同阶段、争端解决的法律适用和执行的实践三个方面具体地分析了WTO争端解决报告对内国法律之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