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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是连接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桥梁和纽带。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可以降低证券市场发行与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节约交易成本;避免签约前投资者的“逆向选择”与抑制管理当局签约后的“内部人控制”、“道德风险”与机会主义行为。会计信息可以分为强制性披露信息和自愿性披露信息。自愿性披露信息是强制性披露信息的深化与补充,它对于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具有重要作用。尤其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一方面从上市公司来讲,会面临境外上市和发行证券的问题,面对国际资本市场的压力,这些公司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增强在国外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另一方面从我国资本市场来讲,要满足WTO框架下信息透明度的要求、促进其健康发展也需要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构建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相结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因此,探究影响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因素,从而找出更好的方法来促进和规范自愿性信息披露,在当前的背景下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也成为了许多学者研究的重点。目前,西方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影响因素的经验研究较为丰富,而国内的大多数研究仅限于理论研究,实证研究还相对较少。因此,本文以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影响因素作为重点进行实证研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主要内容及观点如下:第一部分,前言。主要论述了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目的、研究内容与方法以及本文的结构安排等。第二部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相关理论。首先,探究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定义、历史演变以及披露渠道;其次,阐述了信息不对称和代理理论等相关理论基础;最后,回顾了关于自愿性信息披露动因、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文献。第三部分,中国上市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检验。对于该部分的研究方法、研究内容以及结论主要概括如下:1.关于样本以及数据。对于样本的选择,本文中以信息技术行业上市公司为例,进行实证检验,剔除ST上市公司,共69家样本公司。因变量数据来自于69家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直接下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自变量数据来自于深圳国泰安公司提供的CSMAR数据库系列。此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总收入数据,来自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2005年度前100排名数据。2.关于因变量——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VDI),用于衡量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程度。VDI指数的基本构造过程如下:首先,划分自愿性信息披露条目。对上市公司强制性披露之外的自愿性披露信息内容,进行划分,创建自愿性信息披露条目。本文在借鉴国外学者将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信息划分为三大类:战略性信息、非财务信息、以及财务信息的基础上,对三大基本信息下的信息子条目进行修改,使其符合中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其次,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条目赋值。详细描述的给2分,一般性描述的给1分,不披露该信息的则给0分。最后,将所有赋值后的信息条目分值加总,并除以所有信息条目的满分总分值——即信息条目数量乘以满分分值2分,就得到了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VDI。3.关于自变量。本文选择了三大类共12个自变量,争取较为全面的找出可能影响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因素。这些变量包括:公司治理类变量,包括管理层所有权、政府所有权、大股东所有权、独立董事比例、董事长与CEO两职合一、审计委员会设置;财务比率类变量,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增长率;控制类变量,包括公司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声誉、外资股发行。4.实证检验。首先,本文先对因变量跟自变量进行了描述性统计,以研究变量的特征。描述性统计研究结果如下:第一,因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中,战略性信息与财务性信息披露水平最高,这种情况说明,中国上市公司倾向于主动披露那些有关公司战略以及财务能力的数据,而迎合投资者所关注内容。第二,解释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连续变量中,大股东所有权的平均值为0.5110,即大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超过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一半,说明信息技术行业上市公司的股权相对集中于大股东;独立董事比例的平均值为0.3517,且标准差仅为0.0370,表明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设置基本上完全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少1/3的标准;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值为负,表明信息技术行业上市公司2005年度的业绩不佳;总资产负债率的平均值为0.5103,表明信息技术行业上市公司整体上负债稍微偏多;总资产增长率的平均值为0.0301(或3.01%),表明信息技术行业上市公司在2005年具有较低的成长性。虚拟变量中,管理层持股值为1的比例仅为5.80%,说明仅仅只有5.80%的上市公司管理层持有股份,这与欧美等发达国家上市公司管理层普遍持股的现象截然不同;政府所有权值为1的比例为34.78%,说明信息技术行业的上市公司当中,政府持股的现象比较普遍;两职合一值为1的比例为15.94%,说明上市公司两职合一的情况不多;审计委员会设置值为1的比例为42.03%,表明较多的上市公司设置了具有监督作用的审计委员会;外资股发行值为1的比例为7.25%,表明信息技术行业的上市公司,有一定程度的境外发行融资。其次,本文对解释变量进行了Pearson相关性检验,确定了大部分解释变量之间不存在显著的多重共线性。然后以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为因变量,以所选择的12个变量为解释变量进行了多元线性回归。多元线性回归的结果表明: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管理层持股系数为正,即管理层持股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这支持了之前的代理理论;大股东所有权的系数为正,即大股东持股越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程度越高,这与之前的预期相反对此,本文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净资产收益率的系数为负,这也与之前的预期相反,对此原因,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总资产增长率的系数为正,表明公司成长性越好,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越高;公司规模的系数为正,表明规模越大的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水平越高;注册会计师声誉的系数为正,表明注册会计师声誉越高,越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此外,其他诸如政府所有权、独立董事、两职合一、审计委员会、资产负债率、外资股发行等变量均不具有显著性。第四部分,结论以及政策建议。在该部分中,根据前面实证研究的结果进行了政策建议:一是构建有效的经理人激励机制,如经理人持股、股票期权等,使经理层与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这也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程度;二是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盈利预测为例,可以制定法规规定如果企业预测信息是有合理依据且无恶意披露,即使预测与实际存在偏差,企业也不应承担责任;三是规范和监管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尽快推出《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引》,同时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防止上市公司随意披露虚假信息,维护市场秩序。本文的主要贡献有以下两点:1.选择信息技术行业的上市公司进行实证分析。绝大部分文献的研究对象是全部行业的上市公司,并且采取分行业抽样的办法确定样本,而本文尝试以一个行业——信息技术业的上市公司进行研究。之所以选取该行业,是考虑该行业知识含量高,信息披露较其他行业更详尽、更具代表性。2.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条目进行了有效的修改。自愿性信息披露条目的准确划分,关系到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的准确性,从而直接影响实证结果的效果。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条目的划分,本文在借鉴国外学者划分方法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尤其是针对信息技术行业的具体情况,作出了有效的修改,以使其适合中国信息技术行业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