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适格问题,是法院审判的逻辑起点,也是公民享有诉权的前提和基础。本文以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适格问题作为研究对象,既立足于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把准法制进程的脉络,找准存在的问题;也依托西方的视角,纵览西方各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解决之道,“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并在此基础上从国家法律规定的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多个维度进行探讨新时代环境公益诉讼的因应之道。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阐述研究的意义、研究的目标、研究的内容以及研究的重难点。第二部分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理论分析,从“概念的界定、公益诉讼的特性、诉权产生的依据”这三个层面进行论述。第三部分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现有司法实践,主要从“法制进程、存在的问题、背后的原因”等三个方面对我国相关的司法实践进行回顾和总结。第四部分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构建,这一部分着重从建构主义的视角提出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方法和制度设计。第五部分为结论与建议。通过研究发现,环境公益诉讼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原告适格范围过窄”“社会组织作用受限”“公民个人意识薄弱”“法院标准实行不一”等四个方面问题,基于此本文从主体适格建构的视角提出了完善的方法和制度的设计,并提出了相应的三点立法建议:一是修改《民事诉讼法》增加公民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二是运用法解释学方法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作具体解释;三是修订《行政诉讼法》增加行政公益诉讼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