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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占优势地位的“四要件”理论与大陆法系通行的“三阶层”理论一直存在优劣论的比较,但两大理论要素相似,对常规案件的解决相同,致使孰优孰劣的争议始终是难分伯仲。但两大理论在共同犯罪的应用中,对某些案例的解决结论并不一致。本文便选取了两个较为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例。案例一即高海明绑架、郭永杭非法拘禁案,特点在于各个行为人之间虽共同实施了侵害行为,却不具有相同的故意。案例二即曾某教唆未成年人盗窃案,特点在于未成年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成年行为人仅实施教唆行为。两个案件的判决依据“四要件”理论认为上述案例皆不构成共同犯罪,而利用“三阶层”则分析出两个案例都成立共同犯罪。在利用“四要件”与“三阶层”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中,总结了如下争议问题。首先是共同犯罪的共同性。目前主流有三种观点,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一般来说,“四要件”理论较为认可完全(部分)犯罪共同说,“三阶层”理论可以推导出“行为共同说”。其次是间接正犯的正犯性。“四要件”理论利用工具说、实行行为说、规范障碍说,为“未成年人一定不成立正犯”找寻依据;“三阶层”理论以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作为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区别的原则。最后是狭义共犯处罚范围。目前主流有两种观点,“四要件”理论较为认可的共犯独立说与“三阶层”理论所支持的共犯从属说。两大理论体系对共同犯罪的性质认识的不同,是产生上述不同对比观点的关键。“四要件”理论体系确立了“共同犯罪是犯罪类型”的观点。而“三阶层”理论体系认可“共同犯罪是违法类型”的观点。两种观点是整个共同犯罪体系的理论背景,进而在逻辑上形成各自不同的学说。对其中涉及的各个学说的对比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得出“由‘三阶层’理论所推导出的共同犯罪体系内部的各种学说较为合理”的结论。因此,在共同犯罪理论中,应当积极吸纳“三阶层”理论体系所包涵的共同犯罪的各种优势学说,解释我国现有的刑法规定,为优势学说在共同犯罪部分的应用扫清规范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