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绿色发展理念引领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也随之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契合时代发展的特点,环境治理体系也得到了转型升级,由传统的政府单维管制向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转型。在此背景下,公众以治理主体身份参与环境治理既顺应了环境法治的需求,也符合时代发展的特点。2015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首次从基本法层面明确赋予了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权利,公众参与权从应然状态迈向权利法定。但是,从法律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公众参与并未真正发挥实效,以公众参与推动政府依法治理环境,提升政府环境治理效率的立法预期没有实现。虽然学界从不同侧面对产生此种困局的成因进行了分析,但是探讨多是基于管理学、社会学或政治学方向,法学界对于公众参与的研究多集中于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的途径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完善等方面,对于基于公众参与的权利属性,以政府、企业作为公众参与权的对应义务主体,从权利义务的对向性出发,突破传统环境治理模式对公众参与权的束缚,将公众参与权的实现纳入到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整体框架的分析论证,在环境法领域并不多见。从分析公众参与权的理论证成与实践基础入手,进而按照对于权利的分析进路,分别对公众参与权的主体、内容、权利的行使至最终权利的实现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这是本文的基本脉络。在公众参与权的基础理论方面。从法理角度分析了公众参与权的权利属性与法律价值,即公众参与权具有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法权利属性和作为程序性权利的基本权利属性,它彰显法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保障环境治理中自由与秩序的实现。从法学与相关学科领域,介绍了公众参与权的理论依据,并从政府职能、公众环境意识与环保社会组织三个方面,分析了公众参与权的社会基础。在公众参与权的主体方面。党的十九大顺应时代发展需要,从顶层的环境政策中提出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公众参与的主体身份不再虚化,既是公众参与权的权利主体,同时也是环境治理主体,实质是以环境治理主体身份参与环境治理,以实现公众参与权。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不再形式化,借助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公众可以有效参与环境治理整体运行过程中,切实保障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政府和企业既是公众参与权的对应义务主体,应履行为保障公众参与权实现的相应义务,又在多元共治中,有其独立的角色定位与作用。所以对政府和企业的不同角色进行识别,分别对应不同的功能设定,才能真正发挥各个主体在多元环境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才能真正形成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合力。在公众参与权的内容方面。知情权是前提,没有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就缺少了依据;环境决策参与权是关键,缺少环境决策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将无从谈起;表达权是核心,缺少表达的参与形同虚设;监督权是保障,没有监督的表达和参与将事倍功半。因此,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共同构成公众参与权的权利内容,共同支撑公众参与的整体运行。在公众参与权的权利行使方面。任何权利的行使过程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公众参与权在行使过程中会遭遇阻力,分析公众参与权的权利受阻情况,尤其是对产生此种情况的背后原因进行深入解读,将对后续探讨如何全面促进公众参与权的实现做好铺垫。在公众参与权的权利实现方面。多元共治视域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环境治理,打造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政府、企业与社会作为主要的三种力量,理应形成环境共治的合力。以主体为维度,分别从各个主体角度出发,探讨如何促进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最终如何以合力的形式共同助力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是本文主要要解决的问题。当然,任何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正当程序的保障,笔者亦从程序正当的角度为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提出了程序性建议。总之,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的提出,突破了传统环境治理模式的桎梏,通过多元主体间的沟通、协商机制,促进多元主体间的对话与合作。在此背景下,公众以更为有效的方式实质性的参与到环境治理过程中。对公众参与权的研究,必须结合时代特征,才能真正实现环境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