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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早在1989年就开始在医疗领域引进外资。入世后,对包括国外资本在内的社会资本的办医条件逐渐放宽。2009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但外资医院的发展却未尽人意,问题多多。如何落实宪法和政策指引,通过制定法律,修改完善法规和规章,吸引更多包括国外资本在内的社会资本到我国办医并促进外资医院更好地发展,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仍是目前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外资医院概念的界定,在考察外资医院准入制度变迁基础上,指出完善外资医院准入制度有利于更好履行已承诺开放医疗服务领域的国际义务,体现政策法律吸引外资投资医疗卫生事业的导向,有利于丰富医疗市场主体,满足高端医疗人群和外籍人士的个性化医疗服务需求,并能促进医疗市场竞争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同时指出外资医院存在法律依据缺乏、法规难用及规章位阶低,设立形式单一,外资医院准入标准不清和否定条件不透明,外资医院执业所需设备的购买存在不当限制,禁止外资医院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外商投资主体难以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获得法律救济等问题。针对问题,提出当前所存在的偏重政策引导,从实际出发原则在外资医院准入制度中未得到遵循,外商投资应当享受的不歧视和便民待遇未真正满足,外资医院的自主经营权未全面落实,平等保护一切市场主体的物权法律精神未获得充分体现以及复议机构设置缺乏独立性、许可责任主体难定是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在分析与比较德国、英国、澳大利亚三国外资医院准入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取消对独资办医的限制、简化外资医院审批程序和允许外资医院设分支机构。最后,提出要解决外资医院准入存在的上述问题,应当秉承依法办医理念,制定《外资医院法》,立足实际修改具体准入规则,允许外资医院设立形式多样化并制定可以量化的认定标准,明晰外资医院审批和登记的否定条件,取消对外资医院购买大型设备和举办分支机构的限制,建立相对独立的复议机构和统一审批主体确保已有法律救济渠道通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