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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行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为了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成为必然选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人民主权理论,并且其是对公民知情权的尊重和维护。有权利必有救济,世界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将司法审查作为公民知情权最后且最有效的救济手段,我国也不例外,由此产生了一种新型的诉讼——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属于给付诉讼、主客观诉讼,其原告资格问题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真正进入到行政诉讼的实体审理程序,故而对知情权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本身的不确定性、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类型的复杂性以及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的特殊性,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存在标准不一、认定混乱等问题。本文就是基于保障公民知情权、实现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价值的思想,在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有关问题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分析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明确了设定政府信息公开原告资格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而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应遵循的条件和各种类型案件不同的认定标准。本文由导言、三个主要章节和结语组成。第一章主要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进行概述。首先厘定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概念及特征,然后说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的涵义及价值,接着介绍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历史变迁,并由此引发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的思考。最后,笔者针对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了规范分析,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规定现状。第二章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原告资格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该章由案例入手,总结了我国现阶段政府信息公开原告资格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了问题存在的三个方面的原因,为下文提出对策打下了基础。第三章在前两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原告资格存在问题的对策。首先说明确立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原则,其次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定条件,最后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的基础上,针对各类具体案件提出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