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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类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加快,对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能力要求不断提高。如果不及时进行有效监管,会破坏地方金融秩序。根据立法法规定我国金融监管属于中央事权,地方金融监管是辅助的角色。关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权限等内容,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为了防范地方金融风险必须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中央向地方政府下放地方金融监管权的依据缺乏法律支撑,中央与地方监管职权边界不清,在监管过程中多头监管与监管空白时常发生,同时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不尽合理,地方政府被要求承担了过多的风险处置的责任,却没有相应的执法权限,造成监管效率不高。此外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兼具发展和监管的双重职能,注重发展职能则容易引发监管缺位,注重监管职能则会降低经济效率,而当前我国将金融稳定放在首要位置,地方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需更加凸出。因此在依法行政的原则下,必须用法律界定监管目标,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从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来看,监管机构的合理设置有利于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协调机制的构建有利于各个监管机构形成监管合力,因此理顺监管体制有利于监管效率的提高。文章的论述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阅读相关国内外文献,并采用文献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进行研究,从地方金融监管的主体、实践研究以及建议提出这三个方面阐述地方金融监管的国内外现状,厘清研究思路。第二部分是阐述地方金融监管法学理论包括内涵、法律特征以及权力内容等,第三部分是从法律和实践层面分析当前地方金融监管的制度现状。第四部分是提出我国地方金融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分析。第五部分从地方监管的法律依据、监管主体的职能以及相关层面的协调角度,提出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的建议。希望这些建议对提升地方政府监管能力有所帮助。文章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论述了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能的正当性,主张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授予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通过分析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实现监管职能的困境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从而促进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更好的运用地方金融监管权力,维护地方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