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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财产的表现形式、财产构成、价值大小等方面,与传统意义上的夫妻财产相比较,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在现实生活中,夫妻财产呈多元化趋势已是普遍的现象。许多家庭不仅有了可观的有形资产,还拥有了许多无形资产,如股权,著作权,以及一些预期的经济利益。这些不断出现的财产类型一方面丰富了我国夫妻财产的内容,但另一方面,由于这些财产本身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使得在认定夫妻财产的性质上增加了一个“模糊区”,增加了在实体上认定这类财产性质的难度;同时,由于这类财产涉及到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知识产权法等内容,分割这些财产(如股权、合伙经营权)时常常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常常引发部门法间的冲突,从而增加了在适用各种法律上分割夫妻财产的难度。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分割夫妻财产时还涉及到夫妻债务的处理以及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何经济补偿制度得到最有效的适用等,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些新问题。夫妻财产的复杂性所导致的对传统夫妻财产分割理论的巨大冲击,使得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法规不得不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增补。虽然我国在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并于同年12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但这此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明显地不适应夫妻财产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现实,存在着极明显的滞后。为此,我国在2004年4月1日又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年《司法解释(二)》的施行,完善了夫妻财产分割方面的规定,它不仅对婚姻法中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种类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还对以往夫妻财产分割的疑难情形(如房屋、企业产权等的分割)作了规定,此外,2004年《司法解释(二)》更进一步明确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当前审判实践有着巨大的指导作用,更具有可操作性。但是,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反映,它相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情形,仍然会出现滞后或“真空地带”。因此,本文拟研究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新问题,旨在抛砖引玉,以期实现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本论文除引言,结语外,包括四个部分,共约四万字。文章首先介绍了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然后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