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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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行为最早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从20世纪中期开始,洗钱活动迅猛发展,演变成全球的一大公害,对各国的经济和金融秩序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严重威胁着世界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反洗钱也成为了世界各个国家各地区所面临的共同课题。 金融是社会资金运动的枢纽,社会资金的运动基本上是依赖金融系统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完成的。金融机构拥有丰富的金融交易工具,能提供大额的资金流转和资金转换的各种手段,且具有隐蔽性。由于金融机构特有的行业特点,很多洗钱者把其当作洗钱的主要工具,所以金融机构也就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反洗钱的“主战场”。如果能在金融领域堵住洗钱,可以防止洗钱行为径直向前、越走越深,不但降低了反洗钱的成本,也为国家和人民减少了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我国关于反洗钱问题的立法最早是关于刑事方面的。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三部专门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规章。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反洗钱法》,其中对金融机构反洗钱问题作了相关的规定。《反洗钱法》的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与其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四部规章构成了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立法的初步框架。虽然初步的立法框架已经形成,但是依然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 本文先从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的相关常识着手,介绍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必要性和难点。接着介绍和分析了一些国际组织以及一些国家的相关先进立法,总结了经验和启示,通过对比以及立足我国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现实状况,找出我国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立法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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