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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比特币等私人数字货币的兴起,货币国家主权地位开始受到挑战。各国为了应对影响力不断扩大的私人数字货币纷纷开始研发由本国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目前,由我国中国人民银行的专门研究团队着手研发的法定数字货币,在历经多年的不断探索后,已经进入试点测试阶段,将在不久后的未来正式发行。我国的法定数字货币是以数字化形式表现的人民币,是人民币在数字化形态下的延伸,具有法偿性、数字性和可控匿名性。作为金融与技术相结合的新事物,法定数字货币在发行和流通过程中可能会引发技术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金融业务的开展需要相应的金融监管措施,而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亦属于金融活动,也需要相应的金融监管。目前来看,我国还没有关于法定数字货币的相关立法,加之监管本身具有滞后性,因此有必要去构建相应的监管法律制度来应对这些可能存在的风险。另外,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的同时亦促进监管科技的发展,并且以央行为监管中心的金融科技监管模式已经确立,因此,在技术上和监管模式上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可行性。在构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监管法律制度时,应当遵循“技术创新与金融稳定相平衡”、“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相平衡”、“数据管理与隐私权保护相平衡”的原则,做到各项利益的充分平衡,以此更好推进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监管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面对现行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立法的不足,可以在立法上赋予法定数字货币与现钞同等的法定货币地位,并在前期发行过程中,赋予法定数字货币有限法偿性,明确法定数字货币只能用于特定支付领域中。同时,构建“法律-行政法规-金融性监管规则”的三层监管法律规范体系。在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监管主体的确立上,应明确央行的监管中心地位,同时接纳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和司法机关为其他监管主体,形成多元化的监管体系。对于法定数字货币具体监管机制的构建。应统一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标准,采用“央行—商业银行”的二元发行模式;而对于发行后可能涉及到的用户隐私权保护问题,需要在个体权利保护与货币流通秩序维护之间实现充分合理的平衡;还需要加强对于法定数字货币出现反假币和反洗钱风险的监管,应对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后可能出现的新型假币类型和新的洗钱方式;并加强监管和科技的结合,运用“监管沙盒”的监管机制。另外,应注重法定数字货币的国际监管合作,搭建国际监管合作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通过各国监管机构合作,为本国可能的监管规则调整提供依据,并有效地打击利用法定数字货币而产生的跨国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