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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私人诉讼程序是一个关于私人主体如何开展反垄断诉讼的程序问题,它是私人主体提起反垄断诉讼的保障,本文从反垄断私人诉讼的相关理论问题出发,为探索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程序的构建打下必要的理论基础,在私人提起垄断诉讼的过程中垄断执法机关的行为将会对私人诉讼产生影响,这就不得不讨论是否有必要将垄断执法这样的行政行为作为私人提起反垄断诉讼的前置程序,在我国的立法中并没有将行政程序作为私人诉讼前置程序的相关规定。私人实施垄断诉讼是垄断法继公权实施之后的一个有力补充,对垄断违法行为可以起到威慑的作用,由此可见构建私人反垄断诉讼程序对反垄断法的实施而言是很必要的。就可行性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都给予私人提起反垄断诉讼提供立法上的支持,这就为构建反垄断私人诉讼程序打下立法基础,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已有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案件审理。在程序的构建过程之中原告问题是关乎哪些主体有起诉资格的问题,而管辖制度由哪一家法院受理案件问题,这些问题都与反垄断私人诉讼的顺利提起息息相关,对于私人实施反垄断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难度大、受害人分布较广且人数众多等问题,提出运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加以解决的方案。就举证责任而言,应当进行重新分配,原有的原告方举证责任要求过重,不利于保护垄断行为受害者的合法利益,我们可以寻求在立法上解决这个问题,让私人主体可以获得行政执法机关所获取的证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外)从而达到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的目的。以上都是基于司法效率和司法成本进行考虑的,这样可以增强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就最后的赔偿事宜而言应当引进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如引进美国的强制三倍赔偿损害,有利于刺激受害者提起反垄断私人诉讼,使得私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更加注重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且通过三倍赔偿的方式对垄断违法行为进行遏制,以达到威慑违法行为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