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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现代社会政府职能不断扩张,出现了大量承担社会公共服务的组织,它们依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公共行政的职能,这类组织按其性质应与公务法人相类似。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引入“公务法人”的概念,更没有建立公务法人制度,所以我国目前对这些行使行政权的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约束,是比照行政机关进行的,即通常是适用于法律、法规行政机关的规定。然而,这类组织与行政机关毕竟有很大的不同,适用同一法律规定必定有所偏颇。因此,我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需要构建公务法人制度。本文在充分研究国外公务法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