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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8岁以下未成年人近4亿,女性约占一半,保护女童的权益不仅是我国宪法实现男女平等的根本要求,也是国际社会反对性别歧视的一致呼声。1979年联合国妇女十年中期世界会议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这个公约不仅规定了妇女的各项权利,还要求缔约国根据本国国情充分保障女童的各项生存与发展的权利。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使用“生命周期概况”这一框架来审视女童在不同人生阶段的需求和权利,发现在女童生活的文化、社会气氛中充斥着性别歧视,但大多数国家的儿童项目针对的儿童服务都是中性的,如帮助贫困家庭的女童等项目中选用的也都是中性的教育材料,而且如今妇女在社会中面临的不利处境很大一部分也是源于对女童的歧视,在各种会议和报告中,女童议题的广泛性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看,女童基本权利的法律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涉及到多种维度不同层次的法律问题。从国际条约的缔结和遵守,到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实施,并具体到各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制定和贯彻,需要我们从立法、执法、守法等不同环节进行相应的对策研究。本文试图首先从女童的儿童权利和社会性别两方面分析女童基本权利保护的内容与涵义,并着眼于我国女童基本权利保护的几个焦点问题,比如家庭成员针对女童的虐待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的问题,女童的受教育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的问题,以及女童容易遭受性侵的问题,等等。而后介绍近些年来中国女童权利保护问题的进展与当今时代下中国女童基本权利保护的法制现状,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方面分析中国女童基本权利保护法制的缺失,并分析造成此种缺失的原因,这种原因不是仅仅从一个方面和层次就可以阐释清楚的,它包括传统思想中对性别差异的习惯性定性,封建父权文化对女性发展的全面抑制使得女童的发展问题长期得不到重视与改善,还包括立法上对女童地位的特殊性认识不足等等,女童在性别与年龄上都处于某种程度的弱势地位,而大多数法律法规都仅笼统的从儿童权利和妇女权利两方面进行法制保护,在立法上却没有充分的重视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最后,通过对女童发展问题的根源分析,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使女童走出发展困境的拙见:第一,需要转换传统观念,要强化女童教育的主体意识,普及女童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全社会的观念,构建男女平等话语权;第二,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完善女童的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体系,制定出系统、完善的女童权利保护法制体系;第三,要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对女童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