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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作为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将不断加强。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市场竞争的核心法律制度,对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和自由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因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反垄断民事责任。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反垄断民事责任的最重要、最核心的形式之一,既实现了对违法垄断行为人的制裁和威慑,又补偿了垄断行为受害人的损失,因此,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对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和《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垄断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内容,使得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只能依据我国民法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规定。由于反垄断法具有特殊性,与民法在立法目的、保护对象、权利主体范围和损害赔偿范围等方面有诸多不同,仅仅依据一般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并不能完全发挥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应有的法律功能,难以完全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因此,本文试图从反垄断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赔偿倍率入手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相关疑难问题,旨在为合理构建我国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进言,促进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概述,对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的内涵、功能以及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进行具体探讨。第二部分是我国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与问题,结合我国《反垄断法》和《垄断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通过案例分析提出我国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三部分是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的域外法借鉴。以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比较成熟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对反垄断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构成要件和损害数额的确定进行借鉴;同时,也分别对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的三种倍率,即绝对三倍损害赔偿、酌定三倍损害赔偿和单倍损害赔偿进行利弊分析并总结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最后一部分是对完善我国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在立足于我国国情实际的基础上,将我国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相结合,提出如何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