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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重组是企业加快发展、提升竞争力以及抛掉债务包袱的重要途径。从企业债务重组发展的历史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模式与企业债务重组手段互为依存,现代社会几乎每一个大型企业其成长历程都离不开企业债务重组这种外部手段。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企业债务重组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企业资本运作的重要形式和企业经营战略的重要措施,而税收是企业在重组决策及实施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规划对象。相对于西方一些国家来说,我国企业债务重组发展历时较短,配套的企业债务重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根据我国现行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制度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可知,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活动在不同的条件下可以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但是,我国现行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制度对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给企业债务重组活动的进行造成了诸多不便。一方面,债务重组企业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财税“59号文”未明确企业在债务重组中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构成、未明确企业多笔债务重组业务是否可以合并计算并且未规定“暂不确认”的期限,这样会给债务双方以及税务机关带来诸多不便;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制度对于多步骤交易规则的规定过于宽泛,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再者,企业债务重组活动若想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其准入门槛较高、类型也较少,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在财务困难时进行债务重组。因此,完善我国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制度,应遵循量能课税原则、经济实质原则以及纳税必要资金原则,明确鼓励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活动以及阻止避税型债务重组活动的价值取向;在制度规则方面应明确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构成、明确企业多笔债务重组业务以单次重组为计算标准、规定“暂不确认”的期限;另外通过借鉴美国联邦税制的相关规定来细化多步骤交易规则以及扩充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债务重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