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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是政府在一定期限内,为了应对公共事务中某一问题,对价值进行选择的行动。外在形态上包括法、规划等,具有“集中事权效果”,追求行动的有效性,灵活可变更,有时效。是一种重要的国家治理手段。政策与项目的区别,决定了政策环评与项目环评的根本不同。政策环评直接指向的是政府应该怎样行动,在行动中如何考虑环境价值。目标是使人们在生产活动中考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预防负面环境影响,子目标为增强责任制度,促进社会学习。通过责任机制、沟通机制(功能保障),将“环境评价”转变为“环境价值判断”(功能),把对环境的影响纳入决策中,确定防治对策,同时实现决策模式转变、政府结构改造。政策环评的责任机制与共识机制,两者相互促进,责任机制可以促进社会学习,人们环境意识、沟通能力增强后,反过来促进责任机制的实施。形成不断往前的良性循环。环境法的“柔性”,本质原因是与实质环境法相关的科学知识的不确定性。环境法的制裁功能,相较于推动社会对不确定科学知识的共识、推动人们在不确定世界里有计划地行动的引导功能,是退居第二位的。环境法中程序性规则的“刚性”,为人们的商谈、沟通,以及透明度划定最低限度的界限,也是为了实现环境法实质目标的程序保障。政策环评的“刚柔并济”将促使整个环境治理变成一个均衡动态、软硬兼容的有机体系。本文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以石化产业政策的制定为例,说明目前政府决策过程存在的问题,政府决策过程改造的必要性。还采用比较的方法,通过比较政策与战略、规划和项目等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突出政策这个概念与政府行动的直接相关性,其作为撬动政府决策改革的支点的可能性。环境法一直被视为推动政府治理模式转变的支点,行政决策模式涉及到决策的正当性基础,转变本质上是一种改革。政策环评就是从环境影响角度全面撬动行政决策模式的。实用主义的兴起,强调行动“情境”中的沟通、有用性与合理性的统一。有用性的追求催生出以此为导向的评估制度,对政府行动进行监督、激励,甚至问责,新的责任体系得以产生。结合行动“情境”与“评估”,相较于其他管理主义的制度,体现反思法治的政策评价是个很自然的优选项。并且本文认同环评采用实用主义的哲学基础。环评法在选择相关义务、责任模式时也应该尊重环评制度的这一哲学基础。环评偏向防治对策确定功能,而非门槛功能,因此相对弱化传统责任方式,强化着眼于决策过程中目标、方法、立场确定的社会学习。打破专家对行政裁量权的垄断,加强专家与公众间的沟通,不同领域间专家的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