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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预算法》的修订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的出台,在政府预算管理和债务约束下,地方政府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的巨大投资难以为继,通过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此类投资成为推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现行PPP项目融资方式主要为银行贷款为主的传统融资方式,难以与PPP模式期限长、投资大、投资回报周期长和回报率低等特点相契合,不能满足PPP项目的资金需求。为拓展PPP融资渠道,2013年以来,国务院和相关监管机构发布一系列文件鼓励PPP项目采用资产证券化等创新型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这一新型融资方式也与PPP项目有着天然的契合性。然而,PPP模式和资产证券化融资工具在我国均属于新兴事物,理论和实践的不成熟使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存在法律供给不足、项目资产证券化适格性存疑和难以实现真正的风险隔离等法律问题。本文在对PPP项目和资产证券化一般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总结我国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和基本模式,分析我国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必要性和可行性,结合经典案例分析我国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在收益权资产转让、风险隔离、信用增级以及整个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具体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以期促进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规范化发展。除引言和结论外,论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一般分析。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实质是将PPP的项目资产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的融资行为,我国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模式是以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企业资产证券化。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过程主要由一系列合同行为构成,涉及发起人与SPV的买卖关系、SPV与投资者的信托关系以及SPV与增级机构间的担保关系等多重复杂法律关系,且参与主体众多,各主体间权利义务不明晰,存在银行、评级与增信机构、登记与支付机构的介入和政府资金与政府审批等因素影响,理清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是实务界和学界面临的首要问题。第二部分:我国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目前,我国PPP项目存在传统融资渠道不足、社会资本难以进入等困境,资产证券化与PPP本身有着天然的契合性,能有效解决PPP项目的融资困境。同时,我国PPP项目引入资产证券化具有可行性,存在国家政策大力支持、成功的国内外经验借鉴以及大量潜在的投资者等优势。第三部分:我国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典型案例及其法律问题剖析。嘉兴天然气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是我国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典型代表,透过该案例,不难发现我国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存在如下法律问题。首先,我国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存在法律供给不足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律规范位阶低、与传统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其次,我国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交易模式中也有三个基础性问题:一是PPP项目中的收益权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适格性问题;二是真实出售标准缺失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制度缺陷使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难以实现风险隔离;三是信用增级措施存在与现行法冲突以及担保机构缺失等问题。最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制主体财政部和发改委各自为政,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缺少公众监督,信息披露标准和信息披露平台缺乏。第四部分:我国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完善。首先,进行PPP专项立法为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提供合法性依据,完善资产证券化立法,提高资产证券化相关规定的效力层级,改变资产证券化操作模式与现行法律制度冲突的困境。其次,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规范化上,提出明确收益权的债权性质和可转让效力,确立真实出售标准,构建合适的SPV,解除超额担保的桎梏,积极培育金融市场的第三方担保机构等建议。最后,建议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多部门的协调监管机制,打破分业监管限制,确立监管原则,并建立有效的信息平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