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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两种方式,一是强制执行,二是当事人自动履行。当民事程序进入执行阶段时,说明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已自动履行不能,因此,执行程序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最后阶段。但是执行难现象在我国现阶段仍很突出,其中造成执行难现象的最主要原因便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查明。从立法规定到司法实践,我国财产查明制度均存在问题,对于执行程序中财产查明具体操作仅有相对宽泛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虽各地都在进行积极的探索,但是成效甚微。本文首先对民事执行财产查明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功能进行概述,进而找出我国该制度存在的问题,然后通过分析借鉴国内外两大法系针对该制度的先进理论及实践探讨出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执行财产查明制度。针对我国财产查明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如下完善思路:首先应明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义务性规定而非举证责任;其次,应坚持执行机关主导查明程序,以此来明确执行机关在执行程序中的地位以及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关系;最后应坚持调查穷尽,以此来防止司法资源的过度浪费。在具体制度方面,首先应明确申请执行人财产查明义务规定,通过明确该义务性规定可以防止出现以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为由而拒不进行执行工作的现象,并且可以通过该制度来告知申请执行人存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及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能存在的法律后果;其次应通过设立完善专职财产查明程序来系统化财产查明工作,从而可以更加清晰地明确各方责任;再次应细化完善委托调查制度,通过将财产调查权进行授权性操作,来拓展信息查询渠道,以此来减轻执行机关工作压力;最后应完善债务人财产申报制度,通过完善该制度,保证财产申报内容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