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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生命力,是刑法得以存活并发挥作用的力量源泉。刑法的生命力以刑法的存在为前提,包括刑法制度的生命力、刑法思想的生命力以及刑法制度和刑法思想的附随物——法律组织机构及有关的法律设施的生命力。刑法的生命力有永恒性与可变性两个特征。永恒性是指刑法的生命力与刑法同在,与法同在;可变性是指在整个刑法存续期间,刑法的生命力因政体、社会稳定性和刑法的合理性等因素而变化。刑法生命力的永恒性是可变性的前提,可变性是永恒性的体现。研究刑法的生命力是正确认识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需要,是刑法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得以实现的需要,是实行刑事法治的需要,是实现刑法价值的需要。 刑法生命力的研究是对刑法的本源性思考。其所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刑法生命力的根基。刑法生命力的根基包括:(一)经济根基。经济对刑法起着最终决定的作用,刑法的产生、性质、内容、许多特点和发展变化都决定于经济。(二)政治根基。政治与刑法关系密切,主要表现为政治主导刑法,刑法的状况、内容、发展、完善等方面都由政治主导。(三)文化根基。文化是刑法的基础,刑法是文化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刑法生命力的文化根基包括犯罪的文化根基和刑罚的文化根基。前者是说,犯罪是反主流文化与主流文化冲突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的犯罪主要是传统文化中封建文化和外来文化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文化冲突的表现。后者是说,刑罚是社会主流文化对反主流文化限制和取缔的表现,由于限制与取缔方式的不同,形成了报应、绝对平等、教育、预防等刑罚文化。当代中国,报应、绝对平等的刑罚观念相当盛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形成理性的刑罚文化。(四)法律根基。刑法生命力的法律根基主要涉及法的一般原理与刑法原理的关系和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问题。前者是说,法的一般原理是刑法原理的基础,法的一般原理的发展变化导致刑法原理的发展变化,刑法原理的发展变化也丰富了法的一般原理。后者是说,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就刑法本身而言,其生命力在于:日完备的刑事法制。刑事法制最基本的含义是指刑事法律和制度。完备的刑事法制包括完备的刑法典、完备的特别刑法和合理的刑法解释。它是刑事法治建设的基本内容,是刑事法治的前提,它使刑法的适用有章可循,为人们遵守刑法提供了明确指示。目刑法的合理性。刑法的合理性是指刑法是人们对犯罪、刑罚及罪刑关系的理性认识,是人们在刑事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对一系列犯罪、刑罚及罪刑关系现象经过加工而获得的本质性和规律性的认识。刑法的合理性包括刑法必须符合社会的发展和刑法必须能够被实施两方面的基本要求。合理的刑法和其他“良法”一起构成了法治的前提,为刑法的运行提供了很好的源头。国合理的刑事司法解释。合理的刑事司法解释,是指在刑事司法解释的体制、目标、方法等方面都比较合理的情况下,由法官和审判组织所作的解释。合理的刑事司法解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解释的体制应当是一元多极的解释体制;2.解释的目标应当是客观主义的;3.解释的方法应当是严格解释。合理的刑事司法解释有着克服成文刑法局限性之法律价值,可以使由于成文刑法局限性而中断的刑事司法继续进行下去。妙)刑事司法公正。刑事司法公正,就是在刑事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刑事司法公正包括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和法官具有较高素质三方面的基本要求。它是刑事司法的本质要求,是刑事司法赢得群众的最基本方面,可以使刑法的运行速度加快,及时解决社会矛盾,可以使更多的人由于信赖国家刑法和司法机关而遵守刑法。国促进人权的实现。“人权”是政治概念,也是道德概念,还是法律概念。法律与人权关系密切。法律必须以人权为出发点和归宿;法律规定并保障人权;人权的发展拓宽了法律的调整范围。人权保障是刑法的一大机能,刑法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一般人的权利。社会保护的刑法机能为人权保障的刑法机能的实现提供了有利条件;人权保障的刑法机能的实现也有利于社会保护的刑法机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