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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的应对问题是全球范围内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为了有效的应对气候变化,构建并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机制迫在眉睫。我国当前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规定多散见于各个环境法律中,各项具体制度多是间接作用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因此我们需要从国内行政法律的角度重新梳理应对气候变化所需要的各项制度措施,进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行政法律机制。近期我国国家层面的《气候变化应对法》开始制定,作为首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未来它的内容将更多是原则性的制度规定,相关的具体操作办法仍待讨论和完善;同时地方层面的应对气候变化办法也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方法;因此现阶段国家与地方层面的应对气候变化行政法律机制都还有待完善。本文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引言;应对气候变化行政法律机制理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行政法律机制的建设现状;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行政法律机制及其建设经验;中国应对气候变化行政法律机制的完善建议;结论。本文首先通过引言对文章的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方法、预期创新性研究成果与文章的研究局限进行简要介绍。就笔者目前所接触到的所有文献而言,并没有专著或论文对行政法律机制进行系统的、全面的论述,因此本文的主要创新在于通过行政法律机制的角度研究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接着由应对气候变化行政法律机制的概念入手,引出其对象和建设依据。随后通过现有政策和法律文件,分析中国的应对气候变化行政法律机制的建设现状,然后对建设现状进行评价,在肯定其进步的同时主要探寻其不足和缺陷。然后通过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文件与国外(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欧盟、印度)立法,分析其应对气候变化行政法律机制现状及建设经验。最后从行政法律确认机制、保护机制、鼓励机制、限制机制、禁止机制、制裁机制、协调机制、监督机制八个方面提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行政法律机制的完善建议。具体建议如提出要出台专门的《气候变化应对法》,对例如排放权等权利予以确认;尝试在现有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行政许可项目中增加专门的气候变化许可项目;继续实施和创新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制度、能源开发利用总量控制制度、落后产能淘汰制度;采用专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多部门协调工作的作用,具体可尝试由国务院发改委实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大气污染物的温室气体的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科技、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气候变化应对的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同时继续发挥既有的明示性鼓励规定和禁止规定的作用等等。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应对气候变化行政法律机制研究值得继续深入开展,而将来《气候变化应对法》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这部法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