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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是行政事实行为的可诉性这样一个兼具实践和理论意义的问题,旨在探索我国行政事实行为可诉的缘由和判断标准。全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共分四章内容。第一章分析了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理论。第一节介绍了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概念,并通过行政事实行为与高权行为、国库行为和民事事实行为做区分,进一步阐释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第二节主要涉及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第三节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了分类,并提出了个人的观点和看法。第二章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阐述行政事实行为可诉的缘由。第一节依据权力制约理论、客观价值秩序理论、权利救济原理阐述了确立行政事实行为可诉的理论原因。第二节从我国行政诉讼发展趋势以及借鉴国外行政事实行为可诉的实践经验,表明我国行政事实行为可诉性不仅具有社会环境方面的条件,还具有操作技术方面的可行性。第三章着重从经济效益原则、体制可接受原则和比例原则三方面归纳了我国行政事实行为可诉的判断标准和原则。第四章讨论了行政事实行为的两种重要形式—行政指导行为和行政调查行为的可诉性,对其概念种类和实践中是否可诉的态度进行分析,最后总结出这两类行政事实行为具有可诉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