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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队伍中如果出现了腐败、贪污等行政伦理失范的现象,就会损害政府的形象,影响社会的正常发展,因此研究公务员的主观责任感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了学术界的注意。而警察作为政府的形象代言人和严格的执法者,相较于其他行政岗位,其行政责任更受人们的关注,他们更要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主观责任感的高低直接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政府的形象,和人们对国家的信任。然而目前我国还鲜见有关警察主观责任感的研究。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探索公务员系统中警察的主观责任感,即利用根据主观责任感的操作性定义和影响因素自行编制的问卷探讨上海警察的主观责任感,通过分析其与人格因素的关系,探讨主观责任感这一行政责任因素在警察研究中的理论与应用价值。    本研究以上海警察为样本,采用量的研究和访谈分析,研究发现:    1、本研究自编的《主观责任感问卷》信度达到了可接受水平,说明该问卷的测验结果是稳定而可靠的。《主观责任感问卷》具有三大因素,分别是认知部分、问题的原因分析和情感成分,与研究者原先的预想一致,说明《主观责任感问卷》具有良好的结构效度;而优秀警察与普通警察在主观责任感上的不同,说明了问卷具有一定的准则关联效度。    2、主观责任感的认知、原因理解和情感成分与各个人格因素几乎都存在极其显著的相关,认知方面呈正相关,原因理解和情感成分则呈负相关,说明人格因素对于警察的主观责任感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3、通过单因素方差检验,发现是否获得过奖励、警种、警龄和年龄这四个因素与主观责任感问卷的三个因素之间有密切关系。即获得过国家级嘉奖的警察、担任刑侦、经侦工作的警察,工作过5年以上的警察和31岁至35岁的青壮年警察的主观责任感的认知和影响因素的理解更准确,而情绪层面更为平和。    4、影响主观责任感的因素包括①个人素质高低与职能转型的矛盾;②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③社会转型时的道德重塑与警察执法的严肃性的矛盾;④组织制度有待完善等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