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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整治作为新型城镇化、统筹城乡发展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和平台,在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农地整治项目的大规模推进,农地整治模式不断推陈出新,然而不同模式的农地整治效率存在明显的差异。农地整治项目治理中的产权安排、组织形式的差异是造成不同模式间效率迥异的制度原因。但是,目前学术界对此问题还缺乏系统而深入的研究。鉴于此,本文从治理视阈视角,对农地整治模式进行比较研究,揭示不同模式下农地整治项目治理本质、效率差异及其原因,为因地制宜地选择合适的农地整治模式、提高农地整治效率、维护农户合法权益提供科学依据。本文首先建构了农地整治模式分析的治理理论研究框架,对两种典型农地整治模式的治理要素进行阐述;其次,基于产权理论、契约理论与交易费用理论,遵循“结构—行为—绩效”的研究范式,分别对两种农地整治模式的治理核心、治理组织形式与治理成本进行剖析;最后,从农户视角探寻农地整治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通过分析,本研究得到以下结论:(1)农地整治模式归类与比较。虽然我国农地整治模式呈现多样化的态势,但从政策执行过程可将农地整治模式归为两类:“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模式和“自下而上”的农民自治模式。基于治理理论,两种农地整治模式的治理主体、治理权益状况和治理组织形式都存在差异;从本质上讲,政府主导模式属于科层治理模式,而农民自治模式属于自主治理模式。(2)农地整治的产权安排与治理逻辑。第一,从法律层面看,在政府主导模式下的农地整治中,作为农地产权主体的农民并未拥有独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处置权固化,土地收益权残缺不全,农民参与农地整治流于形式。相比而言,在农民自治模式的农地整治中,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更具独立性,土地处置权得以体现,只是土地收益权仍在一定程度上受政府约束。第二,从经济学层面看,农地整治剩余控制权分配的博弈结果显示,政府主导模式中的各专业性农地整治企业拥有较多的剩余控制权份额;而农民自治模式中的农民对剩余控制权享有更多的份额。农地整治剩余控制权决定了剩余索取权的配置,进而决定了剩余收益的归属。因此农民自治模式的农地整治有效维护了农民的收益权利。第三,政府主导模式的农地整治产权公共领域范围比农民自治模式更广,因此前者的租值消散程度更甚于后者。(3)农地整治的契约与治理组织形式。第一,政府主导模式中广泛存在共同代理问题,委托人的农地整治目标不同致使共同代理人的行为倾向于与强势委托人(地方政府)合谋,损害弱势委托人(农民)的利益,降低农地整治效率。第二,农民自治模式下,农户间的合作体现了关系契约特征,长期相处形成的信任、声誉等促进关系契约的良好运行。(4)不同模式的农地整治交易费用存在差异。基于农户视角,对两种农地整治模式的交易费用进行测量。结果显示,农民自治模式的交易费用比政府主导模式更低,其差异主要体现在项目执行的管理工作费用、纠纷解决费用和监督费用上。(5)农户选择农地整治模式的影响因素。第一,农地整治资产专用性越强、不确定性越高,农户越倾向于选择政府主导模式;反之农户则倾向于选择农民自治模式。第二,影响农户选择农地整治模式的交易费用因素主要是经济地理位置、农户认知、经济政策和农地规模。其中,从农地资产专用性角度看,经济地理位置越好、农地规模越小,越适合农民自治模式,反之则适合政府主导模式;从不确定性角度看,农地整治信息公开透明、农户享有充分的权利将减小农地整治的不确定性,有助于提高农户对农地整治的认知,农户则倾向于选择农民自治模式。反之,农户更愿意选择政府主导模式。根据研究结论,本研究提出以下政策建议:构建农地整治模式选择机制,完善农民参与体系;赋予农民充分的农地整治权利,加强政府与农户的沟通;转变地方政府职能,强化政府服务代理意识;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农地整治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