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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且对刑事诉讼的长远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在域外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中,警察出庭作证的规定由来已久且有着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相佐。但是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下,警察出庭作证并不十分常见。虽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警察在某些情况下应当出庭作证,然而不可否认现行法律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仍需完善和细化。同时,随着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实践中适用,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如警察作证的责任如何追究,即警察拒不出庭作证和作伪证的法律后果问题。本文首先对警察出庭作证的基本概念,常见的四种出庭情形,以及我国警察作证的常用方式进行介绍,重点从四个方面论述警察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即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排除非法证据,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然后比较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大法系下规定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得出结论是两大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都没有在理论和实践上排除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都建立起了相应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其次,阐述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立法现状和适用现状,重点论述我国警察作证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即警察作证的身份、条件法律规定不明确,检警关系松散,案卷笔录中心式庭审模式制约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适用,警察作证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最后,借鉴国外立法,依据我国实际,提出有利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适用的构想,即明确规定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条件、后果;理顺检警关系,将出庭作证支持公诉纳入到警察日常工作范围内;确立“审判中心主义”,改进庭审模式;警察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及出庭作伪证,应承担法律后果和行政纪律处罚。总之,为确保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有效适用,不仅需要借鉴域外的法律经验,更需要依据我国实际,完善相关立法,改革司法体制,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