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北洋政府时期(1912—1927年)是我国近代行政诉讼制度的初创时期。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的《行政诉讼条例》(后改为《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行政诉讼法。同年设立的承担行政诉讼审判职能的平政院,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行政审判机关。总地来说,北洋政府行政诉讼制度效仿近代法国、日本的行政审判制度,具备较完善的程序规则和审判组织规则,但同时也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保留了浓厚的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色彩,具有鲜明的法制转型时代的特色。本文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北洋政府行政诉讼的理论渊源和立法背景,详细阐述北洋政府之所以选择大陆法系行政审判制度以及其他立法特色的原因所在。第二部分阐述北洋政府行政诉讼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审判组织制度和程序规则。第三部分结合实例探讨北洋政府行政诉讼制度的特征和意义,以及带给当下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