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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的建立、发展和终结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由羁縻制度演化而来,是羁縻制度随着历史进步发展而形成的。西北土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仅与西北地区的历史民族经济文化有密切联系,也与明清时期的西北边疆形势有重大关系。这在西北土司制度的特点中得到突出体现,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西北地区土司制度的发展趋向。对于明王朝而言,由于特殊的国情对于西北地区的治理尤为重要,如何使西北地区既能成为抵御外敌的第一道防线,也使其成为保障内地与藏区的之间的重要纽带是明王朝最为重视的问题。因此,明王朝在藏区实行政教合一、在西南地区实行以土制流土司制度的同时在西北地区推行了隶属于流官卫所军事体制之下的带有“土流参治”特性的西北土司制度。清承明制,在清初改土归流的背景下,西北土司在失去明代得以依附的卫所后,其土司制度也发生了重大转变,由原来的“土流参治”转变为“土流分治”,这与清代西北边疆问题的变化和西北地区战略意义的弱化有重大关系。然有清一代,西北土司在逐步弱少、易于掌控,忠顺于朝廷的前提下,清政府也曾封授过一些小土司。西北土司制度的终结自清末民初直至建国初期最终完成。西北土司制度的建立是研究西北土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学界较为流行的观点:土司制度建立于元代说。本文将从元代存在土司,但不存在土司制度及对元代不存在土司制度原因三方面来说明土司制度并非建立于元代,元代土司的存在并不代表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制度的真正建立应为明代。《元史》中明人的“土官”情结使得元朝土司概念泛化,这是导致后来学者确认土司制度建立于元代的主要原因。在分析元代不存在土司制度的同时,为了进一步明晰土司制度建立于明代,本文从定义明代土司概念着手,总结出明代土司的主要特征,从而指明明代土司的概念相对于元代土司而言较为宽泛。此外通过对藏区“僧职土司”概念的考证与分析,指出所谓的“僧职土司”并不存在,存在的只是僧官。形成这种误解主要有两个原因:藏族寺院具有既管民,又管僧的特征;藏区土司家族中一人身兼僧俗二职的个案现象。实际上,土司和僧官是隶属于两个不同行政部门的职官机构。最后,在界定明代土司概念的基础上对明代土司制度中土司的考核、封授、承袭、职责、赏罚等内容进行阐述,以此来说明土司制度是在明代建立并逐渐发展完善的。为了进一步明晰西北土司制度的运行特点,本文从明清时期西北土司制度的特点两个方面入手,对明代西北土司制度“土流参治”的具体形式:“土流参政”、“土流参设”、“土流参任”进行详细阐述,并对其产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做了分析总结。同时也对清代土司制度从清王朝对西北土司的管理以及“土流分治”特点和改土归流对清代西北土司的影响等方面做了详细阐述。最后,在学界对于西北地区土司个案研究日趋深入的同时,本文也将西北地区部分土司作为个案研究,以此期盼对西北地区土司个案研究能够添砖加瓦,起到抛砖引玉之效。同时也对中国土司制度下的土司的历史贡献从军事、政治、经济、民族、文化五个方面提出自己观点。总结出土司制度的存在、发展与终结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现状。明清西北地区土司制度传承下的土司在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做出了巨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