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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使网络虚拟空间成为越来越多人学习、生活、娱乐的一个重要场所,由此形成了一种依托于网络的新型社会关系。原有的法律法规在调整网络虚拟世界的矛盾纠纷时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新困难。如,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如何界定?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应纳入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范畴?刑法是否有必要对网络虚拟财产加以保护?又应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引起了诸多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思考。在各种观点和争论中,多数人认为,在当前网络高速发展的时代,网络虚拟财产应当与众多传统财产利益一样,作为一种财产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文在倾向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基础上,围绕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刑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必要性、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现状几方面的论述,提出了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过程中的立法建议和司法建议,这也正是本文的写作目的所在。本文正文共分为四章,约两万五千字。第一章先从网络虚拟财产的由来、概念、特征等方面入手,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从最初来源于电子公告板(简称BBS)到网络游戏的发展过程,并且阐述分析了其财产价值的发展演变过程,从而在广义上和狭义上提出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两种概念。狭义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能够为游戏玩家所支配的游戏资源。广义说认为,存在于网络环境中,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都可以看作广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为了更全面地认识、了解网络虚拟财产,在介绍其特征这部分,笔者归纳了社会现实性、虚拟性、依附性、合法性、价值性、可转换性、持续性、期限性等几个特征,逐一进行介绍;第二章着重围绕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应当由刑法进行保护这一中心论点进行分析论证,首先从经济价值、交换价值、合法性方面确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即承认其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价值基础。然后,列举我国网络产业和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宏观数据说明上述侵犯行为具有侵犯合法财产权、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破坏网络环境等诸多严重社会危害性,进而运用犯罪构成要件分析法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分析比较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与传统犯罪行为的异同点,进而得出结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具备刑法保护的必要性。随后,笔者对现阶段我国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犯罪发展特征从行为主体的低龄化、行为手段的智能化及隐蔽性、行为成本的低廉化、行为的集团化和团伙化等方面进行了详细介绍,呼吁引起立法、司法相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第三章笔者主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和司法实践中的实例,具体提出了在现阶段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上出现的立法不足和司法尺度不一的现状,结合个案逐一进行分析,更直观地展现出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所面临的各种新问题;第四章,面对如何完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这一课题,根据我国当前的网络发展现状和司法实际,笔者着重运用经济分析法学方法对立法不同模式进行了成本效益分析,逐一否定了刑法修正案说、单行刑法说以及司法解释三种立法模式,提出了现阶段应选择立法解释作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立法模式的最佳路径,并给出了立法解释具有程序简单、利于维护刑事法律稳定性、与现实法律法规能够更好衔接等有利因素。同时,围绕司法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和取证两个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并提出了具体有效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