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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库产业快速成长,人们利用数据库储存大量的信息,并且通过数据库来利用这些丰富的信息资源,使得数据库凝聚了高度的信息价值,并进而具有庞大的商业价值。但它作为一种知识性产品,又具有很强的公共性。一般情况下,独创性的数据库可以受到各国版权法的保护,而非独创性的数据库(尤其是大型的电子数据库)并不能满足独创性要求,从而游离在版权法的保护之外。因此欧盟专门制定了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规定给予非独创性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特殊权利,随后美国国会也迅速地推出一系列相关的数据库法律议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在国际层面上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其根本区别就是不要求其客体具有独创性,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的客体是公民社会所必需的基本信息,而这关系到知识产权本身的终极目标,即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发展。因此,研究数据库的特殊权利对于规范数据库的建设和使用行为,促进信息交流、传播,从而推动知识创新、科学技术进步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案例,对于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的问题以及与之联系的社会经济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全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数据库概述。首先对数据库的定义进行了简要介绍,指出欧盟、美国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间关于数据库定义的区别,然后根据研究的需要,将数据库作了较为细致的分类,进而对数据库的特征进行归纳分析,最后对数据库特殊保护的利益平衡理论进行详细分析。第二章,国际上有关数据库特殊保护的立法。本章主要介绍和评析欧盟、美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数据库特殊保护立法状况,以为我国未来的数据库特殊保护提供较好的立法经验。第三章,对我国建立数据库特殊保护制度的思考。本章首先指出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现状,然后针对数据库特殊保护应遵循何种原则、政府数据库、科学研究和图书馆团体、技术保护措施和法律保护为一体的保护机制等具体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