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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为了生产还是生活,人类都不可避免地要和饲养的动物进行接触,随着接触的增多,在饲养动物给人类带来了很多便利的同时,其伤害人类的机会也越来越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应承担责任是一项古老的法律规则。在古代,饲养的动物是一种重要的财产,到了近现代,饲养动物在满足人类精神需求上的作用却愈来愈大。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工作、生活压力的不断增大,饲养宠物的人也越来越多,而因为饲养宠物带来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平衡动物饲养人权益与第三人权益的冲突,让人类和所饲养的动物能够和谐相处等,都需要运用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控。为此,笔者对国内外相关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希望能借鉴其中有益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一些完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相关制度的建议和看法,以期使我国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问题的研究在理论上更加完善,在实践中也能够使生效不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得以良好地施行。本文逾3万字,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基本理论探讨。笔者认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就是指为人们所饲养或控制的动物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时,该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其中“饲养动物”是指一切为人所饲养、管束或控制的动物。笔者亦认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危险责任理论。第二部分分析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笔者分析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体系,同时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内部作了程度上的划分,即分为程度较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程度较重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部分讨论了我国《侵权责任法》上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应当包括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和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个方面。但几种特殊种类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略有差异。第四部分分析我国《侵权责任法》上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受害人的过错,不可抗力和约定免责。笔者认为,对于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能援引不可抗力进行抗辩,而对于饲养一般动物的则可以用不可抗力进行抗辩。第五部分是笔者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评价,以及对相关问题的建议与展望。笔者认为现行法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利用多重归责原则寻求人的行为自由与受害人救济二者之间的平衡,同时更注重保护受害人,符合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但是,现行法亦存在对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理论依据不足,遗弃或逃逸动物致害责任的实际操作难度大等问题。笔者对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提出适用上的合理方案,并对遗弃或逃逸动物致害责任提出加强行政管理和设立救助基金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