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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是上市公司整体风险的风向标,也是影响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因素,它反映了公司治理水平的优劣和经营管理能力的高低。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从微观角度研究每一家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与审计意见的关系更能考察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风险因素的考虑,但目前在国内鲜有相关的实证研究。同时,大量的研究表明事务所规模是审计意见类型的重要影响因素。但是,已有研究多是单独考虑事务所规模对审计意见的影响,即从整体上估计不同规模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意见的决策上是否存在差异,缺乏针对不同特征的上市公司不同规模事务所出具审计意见类型差异的研究。本文首先根据行为经济学的“前景理论”,通过推导注册会计师面对“有限理性”的投资者时,在出具审计意见时的机会主义倾向来得出上市公司法律风险与审计意见类型的关系。然后从“声誉理论”和“深口袋理论”出发,分析了事务所规模对审计意见类型的影响。紧接着,本文以2009-2010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上市公司法律风险、事务所规模与审计意见类型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上市公司法律风险与非标准审计意见呈显著正相关关系;针对上市公司法律风险特征,“十大”对于法律风险高的上市公司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显著高于“非十大”,但从整体上看,“十大”与“非十大”在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上并没有表现出显著差异。本文认为这与我国资本市场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风险较低、缺乏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自发需求、“大所”大而不强等有关。最后基于理论与实证的研究结果,提出了建立健全上市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优化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安排、培育审计市场中高质量审计的自发性需求、继续推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