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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的刑法格言说明以犯罪和刑罚为对象的刑法学的基础在于行为研究,但是作为刑法研究基础的行为并不是单纯的行为事实或者行为状态,行为是与罪过(行为人主观的意识、动机、目的)一起进入刑法学的视界。因此,单纯的对动、静或动静结合的观察只是人们对行为外在的描述,并不具有刑法上的行为特征,不符合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刑法上的行为具有社会的意义。我国1997年刑法以散在型的方式规定了9个新的犯罪样态——持有型犯罪。对于持有的理解牵涉了对于刑法中行为理论的重新认识,持有是否是一种行为、作何种行为形式的理解一时成为争论热点。可以说,对持有型犯罪的认识分野反映了当前中国刑法学界求新求变的思潮,而且势必影响到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领域。可以说是一个贯穿刑法总则与分则,牵涉理论与实践的需要加以及时理顺、澄清的理论问题。 本文从人类行为的基本认识入手,从外在动静与内在意识的统一为基本关照点,逐步深入到法律上行为的界定乃至刑法上行为论的认识。应当看到除明显外在表现外,人们静止的外观表现在人类逐步深化的行为认识中具有了行为的意义,而行为是作为社会中人的举措无疑具有了社会的意义。这里,持有的外观静态表现与人们对于静止行为的认识相合。对持有型犯罪中的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认识与主观方面的罪过的界定是这类犯罪的学术争点。持有当作行为的理解,否则无法从传统理论乃至刑法学中获得认同。择一说综合了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学说的优点,可以较为全面地理解持有行为的归属,避免偏执一端。持有型犯罪的罪过一般认为是故意,严格责任不应作为犯罪认定的原则,否则会出现立法、司法方向上的偏差。随着社会发展,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也应随之完善。因持有型犯罪认定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善良公民蒙冤受屈的可能,在对待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司法的价值取向上,仍然应以最大限度地限制立法与司法为主。笔者以此为题,意在通过自身的探讨,能够在刑法理论上略有所见,对持有问题的研究与思考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服务于刑法学理论大厦的构建,服务于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