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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功不可没,尤其是在各种巨型公司集团兴起的背景下,公司具备了对个人甚至是国家的强大影响力。同时,公司的弊端也开始显现,在大规模的环境侵权案等侵权案件中,面对强大的公司集团,凸显了个人力量的单薄,公司凭借其强大的专业能力,以及高度专业的操作,对个人的权益损害也愈发的隐蔽和深刻,使得个人无法对抗强大的公司集团,这就加强了人们对公司集团的控制意识,使其在一种合理的轨道内运营。于是,人们开始对严格的公司独立人格提出了质疑,进而建构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仅仅规定了传统的正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司法实践中,对于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理论的需求也日益增加,这体现在不同的案件中,因而需要我们进行分析研究。不同于传统的刺破情形,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股东债权人请求公司替股东个人承担债务,具体而言,这牵涉到不同各方的利益平衡问题,当公司替股东个人承担责任时,如何对公司的其他股东进行保护——尤其是善意股东的保护?如何平衡个案中的公平正义与公司的正常运营之间的关系,即公司对与股东相对的债权人承担责任时如何平衡保护公司的正常经营计划,不至于使因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导致社会上投资的犹豫,影响经济的繁荣发展,等等,诸多问题需要仔细考量,因而学者对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争议颇多,本文认为,应当积极发挥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积极效用,不能因噎废食,应当对其合理的调控,以发挥其积极的制度功效。就本文的行文结构来看,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对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我国建构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根据国外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进一步提出建构我国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建议:首先,从立法上予以完善,结合“单一商业体”立法模式,建构法律原则与具体适用规则的统一体系,增强规则的可适用性;其次,建构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规则程序。通过一系列的制度体系建构,以期更好的发挥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积极作用,抑制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平衡各方法律关系,使该制度更好的融合进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构建一个全面而又有体系化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从而对个案中的股东债权人尤其是非自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一方面实现对社会公平正义有效维护,一方面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