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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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相关法律已经对非公允关联交易的事前规制设置了诸多规则,现有的研究也大多针对事前规制手段。本文认为非公允关联交易屡禁不止,事后救济对公司和股东挽回损失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着眼于非公允关联交易的事后救济制度,旨在通过对中国公司法现有的法律规则进行梳理总结,并结合司法实践中关联交易案件裁判存在的问题与特点,提出完善中国非公允关联交易法律救济制度的建议。
  第一章简要介绍非公允关联交易相关概念并引出本文研究的问题,即如何完善非公允关联交易法律救济制度。本章指出关联交易的本质是利益冲突交易,并以交易相对人是否为关联人为标准,将关联交易划分为关联人交易与非关联人交易。
  第二章对中国司法实践中的非公允关联交易法律救济状况进行分析,并结合案例统计分析与学者观点对法律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从关联交易决议瑕疵之诉、合同效力之诉、损害赔偿之诉三个方面入手,具体问题包括:(1)作为决议撤销依据的股东表决回避规则立法层级较低,关联交易决议瑕疵对关联交易行为有无溯及力的规定不明确(2)关联交易合同效力判断规则缺失;(3)《公司法》第21条的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规范缺乏可操作性。
  第三章提出了完善关联交易决议瑕疵之诉的相关规则,一方面提高股东表决回避规范的立法层级至《公司法》;另一方面,完善公司瑕疵决议溯及力规则,以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效力规则为基础,由相对人是否履行形式审查义务推定其善意与否,区分关联人交易与非关联人交易的形式审查义务范围,在认定相对人为“非善意”时,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则以填补法律后果缺失的法律漏洞。
  第四章提出了完善中国非公允关联交易合同效力规则的建议,主张非公允关联交易合同可撤销,将程序公平与实质公平统一于公平性审查规则(公允性的判断)中,进而建立撤销规则。
  第五章提出完善非公允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规则的建议,从对《公司法》第21条的解释出发,确定该责任为特别法定责任,对司法实践经验进行归纳总结,明确承担该责任的构成要件为:①交易为关联交易;②该交易是非公允的;③交易实际造成了损失。最后对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合同责任、公司归入权等各项规则的适用进行了梳理,以求实现各规则适用的协调。
  第六章作为前文研究的总结,为当事人面对一项非公允关联交易如何实施救济提出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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